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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5-08-05 12:18
  •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武汉市武昌区芳广食品店(李国芳)经营的白芷、山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413,本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位于武汉市武昌区轨道交通2号线洪山广场东广场地下空间负一层商业百大鲜生T008/T009的武汉市武昌区芳广食品店销售的白芷、山奈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受检批次白芷的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为0.777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受检批次山奈的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为0.713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5513将检验报告:222501360:222501361送达该单位,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白芷、山奈销售,也未发现二氧化硫等化合物。当事人为食品经营者,2025413日被抽检的白芷、山奈系当事人分别于2025413日、411日从安徽省老集镇李大庄村一农户处收购,当事人使用现金支付货款,未记录该农户具体信息。其中,白芷购进数量1袋,重量1.445kg,购进金额87元,生产日期不详,保质期不详,生产商不详;山奈购进数量1袋,购进数量1.225kg,购进金额74元,生产日期不详,保质期不详,生产商不详。上述白芷、山奈购进后作为散装食品称重销售,当事人未在其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未保留供货商营业执照以及供货单,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又查明,上述白芷购进重量1.445kg,对外售价70/kg。其中1.245kg山药片被抽检机构购买,单价70/kg,实际销售金额87元,剩余0.2kg白芷当事人已自行销毁,货值金额为14元;当事人经营该不合格白芷货值金额101元,销售金额87元,违法所得87元。上述山奈购进重量1.225kg,对外售价70/kg。全部1.225kg山奈被抽检机构购买,销售单价70/kg,实际销售金额86元,无剩余;当事人经营该不合格山奈货值金额为86元,销售金额86元,违法所得86元。

    综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白芷、山奈货值金额共计187元,违法所得共计173元。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采购白芷、山奈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属于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散装白芷、山奈未在其容器、外包装上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属于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芷、山奈,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本局查明的事实,本案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未有不合格白芷、山奈流入市场数量,对不特定行为对象造成的损失较小,危害范围较小,未造成社会影响。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本局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并综合考虑市场经营现状,生活状况以及生产经营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三条行政处罚裁量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第十七条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罚款幅度按照法定罚款下限值的10%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73元;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73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罚〔2025348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芳广食品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该品类的采购,换以合格产品代替,并及时发布了召回公告,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抽检的处理,积极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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