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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5-08-05 12:11
  •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武汉市武昌区西军食品店(王西军)经营的干黄花菜、手工苕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413,本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位于武汉市武昌区轨道交通2号线洪山广场东广场地下空间负一层商业百大鲜生T001武汉市武昌区西军食品店销售的干黄花菜、手工苕粉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受检批次干黄花菜的铅(以Pb计)实测值为1.27mg/kg(标准指标≤0.8mg/kg),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受检批次手工苕粉的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实测值为316mg/kg,标准指标≤200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5519将检验报告:222501362:222501363送达该单位,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干黄花菜、手工苕粉销售,也未发现铅等物质。当事人为食品经营者,2025413日被抽检的干黄花菜、手工苕粉系当事人分别于2025323日、202523日从安徽省阜南县王店孜乡王寨村一农户处收购,当事人使用现金支付货款,未记录该农户具体信息。其中,干黄花菜购进数量1袋,重量1.25kg,购进金额112.5元,生产日期不详,保质期不详,生产商不详;手工苕粉购进数量1袋,购进数量2.775kg,购进金额55.5元,生产日期不详,保质期不详,生产商不详。上述干黄花菜、手工苕粉购进后作为散装食品称重销售,当事人未在其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未保留供货商营业执照以及供货单,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又查明,上述干黄花菜购进重量1.25kg,对外售价100/kg。全部1.25kg干黄花菜均被抽检机构购买,单价100/kg,实际销售金额125当事人经营该不合格干黄花菜货值金额125元,销售金额125元,违法所得125元。上述手工苕粉购进重量2.775kg,对外售价30/kg。其中2.175kg手工苕粉被抽检机构购买,销售单价30/kg,实际销售金额65.25元,剩余0.6kg手工苕粉当事人已自行销毁,货值金额为18元;当事人经营该不合格手工苕粉货值金额为83.25元,销售金额65.25元,违法所得65.25元。

    综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干黄花菜、手工苕粉货值金额共计208.25元,违法所得共计190.25元。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采购干黄花菜、手工苕粉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属于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散装干黄花菜、手工苕粉未在其容器、外包装上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属于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手工苕粉,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限量的干黄花菜,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属于经营重金属超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本局查明的事实,本案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未有不合格干黄花菜、手工苕粉流入市场数量,对不特定行为对象造成的损失较小,危害范围较小,未造成社会影响。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本局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并综合考虑市场经营现状,生活状况以及生产经营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三条行政处罚裁量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第十七条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罚款幅度按照法定罚款下限值的10%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超限量重金属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90.25元。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3. 没收违法所得190.25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处罚〔2025350 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西军食品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该品类的采购,换以合格产品代替,并及时发布了召回公告,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抽检的处理,积极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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