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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5-07-17 17:50
  •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武汉市武昌区百之川超市经营红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326日,本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武汉市武昌区百之川超市销售的红薯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实测值0.26mg/kg(标准指标≤0.01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查基本情况2025429日,本局上述《检验报告》№:222500990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5420106482030656)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抽检批次红薯2025325日从武汉市洪山区宏兴商行购进(已移交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购进数量重量31kg,购进单价是5.2/kg,购进金额是161元。上述红薯购进后,当事人于326日开始上架销售,当日销售被抽检的红薯共计6.2kg,销售单价6.76/kg,抹零后实际销售金额41.9元。后因当事人店铺有引流需求,将剩余24.8kg不合格红薯按单价5.2/kg进行销售,至44日为止销售完毕,销售金额为128.96元。综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红薯共计31kg,货值金额为170.87元(包含抽检红薯销售金额41.9元),违法所得为170.87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红薯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留存了进货票据,查验了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采购、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之规定,属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属于农产品经营环节,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已立即自行改正。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昌市监罚〔202592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2025429日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在店门口张贴《召回公告》,向消费者召回售出的涉案红薯。并立即进行整改,更换此批红薯的供应商,严格查验进货票据,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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