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本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1月29日,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以下简称国抽平台)推送的检验报告【№:(2024)ZXC5-01384】,反映当事人2024年11月5日经营山药的检验情况。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4年12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2024)ZXC5-01384】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4420100003447202),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粗加工间货架上摆放有“铁棍山药”,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山药,也未发现有咪鲜胺和咪鲜胺猛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复检,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山药实际是铁棍山药,主要是用来制作菜品“五谷丰登”,是从武汉市黄陂区陈春洋蔬菜商行(陈春洋)处购进,地址位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大道68号惠商丰华四季美农贸城果蔬市场A区618档位(已移交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购进数量20公斤,购进单价9元/公斤,购进金额180元。10月29日至11月19日期间,抽检批次山药销售给抽检单位6.5公斤,销售单价14元/公斤,销售金额91元;剩余13.5公斤用于制作菜品“五谷丰登”(菜品主料:红枣、山药、花生、香芋、玉米),销售数量11份,销售单价为78元/份,销售金额为858元,故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949元,违法所得949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山药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留存了进货票据、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2024年12月5日收到上述山药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将菜品“五谷丰登”下架,同时更换供货商,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当事人陈述,由于抽检批次山药已全部制作成菜品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山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案件承办人员认为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2024年11月5日答复“《食品安全法》第136条中描述的‘免于处罚’,是免于罚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49元。(昌市监处罚〔2025〕76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于2024年12月5日收到上述山药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将菜品“五谷丰登”下架,同时更换供货商,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