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武昌区海奇兴旺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筷子(自行消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1月11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位于武昌区沙湖大道与烟霞交汇处东沙大道旁沙湖东南2门进行监督检查,对武汉市武昌区海奇兴旺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筷子(自行消毒)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4年12月4日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推送的筷子(自行消毒餐具)(抽样日期:2024年11月11日,样品数量:1000mL,抽样单编号:DBJ24420100003448099)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4年12月4日本局将检验结果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NO:(2024)ZXC5-02023),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上述抽检不合格的筷子系当事人供餐餐具,供餐后由员工回收手工清洗,清洗步骤为一刮、二洗、三清、四消毒,使用消毒柜热力(红外线)消毒。当事人陈述,2024年11月11日当日由于供餐使用筷子消洁消毒时工作操作不当,导致餐具消毒不达标,因此上述抽样的筷子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昌市监处罚〔2025〕62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海奇兴旺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产品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立即开展排查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规范餐具清洗、消毒、保洁、取用等流程,对员工进行了教育和再培训。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严格执行各项餐具消毒流程,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