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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政务问答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 2024-10-22 10:00
  •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武昌区维福鲜鱼糊汤粉小吃店“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919日,我局委托武汉尚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生产经营的油条进行了抽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NOF24095094)。20241018日,我局收到武汉尚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24095094),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41022日,我局将《检验报告》(NOF24095094)送达当事人,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涉案批次的油条销售,同时你(单位)能够提供涉案食品添加剂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等相关资料。经查,2024919日,因店内油条师傅生病去医院,为了不耽误生意,当事人王维按照老配方制作油条,加了少许明矾(硫酸铝铵),约5g,致使当日制售油条中铝的残留量超标(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实测值:264mg/kg,(标准值:≤100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共炸制油条1.9kg,销售价格17.78/kg,销售了1kg,抽检购买了0.9kg,共计销售1.9kg,销售金额33.78元。
另查明,你(单位)购进上述复配膨松剂(无铝泡打粉)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但是购买明矾(硫酸铝铵)时未索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和进货票据。你(单位)在店内将添加剂使用记录进行了公示,但是缺少2024919日明矾的使用记录,属于记录不全。你(单位)在20241022日收到《检验报告》(NOF24095094)后,立即在销售现场张贴了《召回公告》,对抽检批次油条进行了召回,截止20241120日,召回数量为零。

(三)风险控制情况: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要求该单位负责人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同时要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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