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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4-12-31 09:00
  •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武汉市武昌区姣龙小吃店经营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0920日对武汉市武昌区姣龙小吃店销售油条进行抽样检验。20241017日发布检验报告No:F2409516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Al )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查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41022将检验报告No:F24095161送达该单位,并进行现场检查。已查明20240920日被抽检的批次油条该单位自行制作,并于当日完毕。

该批被抽检不合格的油条是当事人员工毛先顺负责备料、炸制,炸制前毛先顺会提前半天备料,按照GB 2760-2014标准要求(食品中铝的残留量≤100mg/kg〈干样品,以A1计〉),每1kg面粉添加明矾(硫酸铝铵)500mg、食盐15g、不含铝泡打粉2g进行配置,明矾、不含铝泡打粉和食盐加入水中溶解后再与面粉混合搅拌均匀,发酵12个小时后,将面坨切条、油炸成型,食品添加剂使用量均由毛先顺予以记录并公示。2024919日晚上,毛先顺因身体不适在家休息,毛先顺妻子凭经验制作油条的备料,未严格控制明矾(硫酸铝铵)用量,致使2024920日炸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超标。武汉市武昌区姣龙小吃店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张贴了抽检批次油条的召回公告,截至20241112,召回数量为0                                    

查处情况:当事人购进抽检批次油条食品原料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及供货者的许可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属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符合《武汉市小餐饮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但未取得许可制售油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生产经营食品。未经许可或者登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属未经许可或者登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制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Al)超标油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三)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之规定,属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2024919使用食品添加剂未记录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并在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公示。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之规定,属使用食品添加剂未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未经许可或者登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食品添加剂使用不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使用食品添加剂未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罚〔2024676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姣龙小吃店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张贴了抽检批次油条的召回公告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抽检的处理,积极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严格按照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并进行记录同时加强人员管理,落实进货查验,确保食品安全;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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