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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4-12-09 09:00
  •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武汉市武昌区有国干鲜调料经营部经营烟桂(桂皮)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815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道武珞路302号(大东门副食调料批发市场)A36武汉市武昌区有国干鲜调料经营部烟桂(桂皮)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XBJ244201064919451182024911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检验报告》:F24084908,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4913日,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F24084908)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F24084908)送达给武汉市武昌区有国干鲜调料经营部,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抽检同批次烟桂(桂皮)在售,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烟桂(桂皮)系当事人于202437日从武汉市东西湖区团结食品经营部以11.3/斤的价格采购,共采购50斤,进货成本565当事人分别以单价13/斤、15/斤的价格销售,至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913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其共销售12.12斤,共计销售金额163.16元,剩余37.88斤烟桂(桂皮)货值金额492.44元。综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烟桂(桂皮)共计50斤,违法所得163.16元,货值金额为655.6元。

当事人购进上述烟桂(桂皮)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检验报告,留存了进货票据,当事人收到抽检不合格通知后,于2024913日在其店内张贴《召回公告》,向消费者召回售出的涉案烟桂(桂皮),截止20241017日未收到消费者退货,召回数为0

查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但当事人能如实说明上述涉案烟桂(桂皮)的进货来源,进货时索取、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以及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留存了进货凭证,履行了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烟桂(桂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3.16元;2.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37.88斤涉案烟桂(桂皮),《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处罚〔2024638号。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现将违法线索移送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文号:昌市监案移〔202411-040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有国干鲜调料经营部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查找原因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1、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2、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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