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邓水华经营的白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12日,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以下简称国抽平台)推送的检验报告(编号№:WH2024SC04353),反映当事人2024年6月14日销售白豇豆的检验情况。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4年7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WH2024SC04353)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WH2024SC04353),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同批次的白豇豆在售,也未发现噻虫胺、噻虫嗪农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复检,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经查,上述抽检批次白豇豆系当事人于6月14日购进,购进数量15斤,购进单价5元/斤,购进金额75元。涉案批次白豇豆于6月14日当日销售完毕,销售数量13.26斤,销售单价6元/斤,销售金额为79.56元,剩余的1.74斤当事人陈述自己拿回家食用,按进货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8.7元,综上,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白豇豆共计15斤,货值金额88.26元,违法所得79.56元。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白豇豆时未留存进货票据,未查验供货商《营业执照》及农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陈述因时间太久无法找到供货来源。
(三)风险控制情况:邓水华收到上述白豇豆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在团结市场门口张贴了召回公告,对抽检不合格的白豇豆做好召回工作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做好索证索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