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武昌区恋家生鲜超市经营的鲜活牛蛙和鲜活黄骨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6月13日,本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26号统建锦绣江南(二期)一组团9栋1层商6室进行监督检查,在武汉市武昌区恋家生鲜超市抽样鲜活牛蛙 2.298kg(抽样单编号 XBJ244201064872440011);抽样鲜活黄骨鱼2.276kg(抽样单编号 XBJ244201064872440012)。2024年7月4日,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推送的检验报告(№:2024319304)经检验:鲜活牛蛙恩诺沙星项目实测值 216μg/kg,标准指标为≤100μg/kg,不符合GB 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2024319305)经检验:鲜活黄骨鱼恩诺沙星项目实测值205μg/kg,标准指标为≤100μg/kg,不符合GB 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4年7月12将检验报告(№:2024319304)(№:2024319305)送达该单位,并进行现场检查。已查明2024年6月13日被抽检的批次鲜活牛蛙于送达之日前已销售5kg,鲜活黄骨鱼已销售10kg,该抽检批次产品销售完毕。
上述抽检批次的鲜活牛蛙是当事人于 2024年6月12日从武汉市洪山区张国强水产经营部(拟移送至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购进,重量5公斤,金额47元,用于销售。上述鲜活牛蛙的农产品检验报告单(编号 BSZ-06120011)显示委托单位为张国强水产,检测单位为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检测中心,报告日期为2024年6月12日,该鲜活牛蛙检测结果为合格。当事人保留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单、农产品检验报告单(编号BSZ-06120011)等信息。上述鲜活牛蛙购进后于6月13日以售价29.6元/公斤(部分有折扣价)对外销售,于当天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147.94元。综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鲜活牛蛙共计5公斤, 按销售金额计算货值金额为147.94元,违法所得147.94 元。
上述抽检批次的鲜活黄骨鱼是当事人于 2024年6月12日从武汉市洪山区五星渔行(拟移送至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购进,重量10公斤,金额170元,用于销售。上述鲜活黄骨鱼的农产品检验报告单(编号 BSZ-06120016)显示委托单位为五星渔行,检测单位为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检测中心,报告日期为2024年6月12日,该鲜活黄骨鱼检测结果为合格。当事人保留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单、农产品检验报告单(编号BSZ-06120016)等信息。上述鲜活黄骨鱼购进后于6月13日以售价45.6元/公斤(部分有折扣价)对外销售,于当天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426.11元。综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鲜活黄骨鱼共计10公斤, 按销售金额计算货值金额为426.11元,违法所得426.11元。 另查明,当事人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于2024年7月12日在店门口、收银台处张贴该抽检批次鲜活牛蛙和鲜活黄骨鱼的召回公告,截止到 2024年8月6日召回数量为 0。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鲜活牛蛙和鲜活黄骨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但当事人购进鲜活牛蛙和鲜活黄骨鱼履行了索证索票的义务,本局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本局于2024年9月19日依法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市监不罚〔2024〕100号)。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违法线索移送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文号:昌市监案移〔2024〕12-08-17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恋家生鲜超市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该品类的采购,换以合格产品代替,并及时发布了召回公告,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抽检的处理,积极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