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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4-07-29 09:10
  •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武汉市武昌区伴烹蔬菜商行经营的鲜活武昌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49日对武汉市武昌区伴烹蔬菜商行的鲜活武昌鱼进行抽样检验。202459日发布检验报告№:202430713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 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查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459将检验报告№:2024307133送达该单位,并进行现场检查。已查明202449日被抽检的批次鲜活武昌该单位从上游供货商购进,并于当天已销售完毕。

该批被抽检不合格的鲜活武昌鱼系统当事人202449日从武汉市洪山区诚信田氏水产购进的,重量 5 公斤,金额 60 元,用于销售。上述鲜活武昌鱼的农产品检验报告单(编号 BSZ-0408015)显示委托单位为田氏水产,检测单位为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检测中心,报告日期为  202448日,该鲜活武昌鱼检测结果为合格。当事人保留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单、农产品检验报告单(编号 BSZ -0408015)等信息。涉案鲜活武昌鱼购进后于49日以售价17.8/公斤(部分有折扣价)对外销售,于当天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 81.67元。综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鲜活武昌鱼共计5公斤, 按销售金额计算货值金额为81.67元,违法所得81.67 元。另查明,当事人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于202459日在店门口、收银台处张贴该抽检批次鲜活武昌鱼的召回公告,截止到 2024617日召回数量为 0

查处情况: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尽到了自己的义务,查验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配送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罚〔202475。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第一款的规定,现将违法线索移送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文号:昌市监案移202412-01-13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伴烹蔬菜商行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该品类的采购,换以合格产品代替,并及时发布了召回公告,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抽检的处理,积极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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