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武昌区伴烹蔬菜商行经营的鲜活武昌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对武汉市武昌区伴烹蔬菜商行的鲜活武昌鱼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5月9日发布检验报告№:202430713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 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4年5月9将检验报告№:2024307133送达该单位,并进行现场检查。已查明2024年4月9日被抽检的批次鲜活武昌由该单位从上游供货商购进,并于当天已销售完毕。
该批被抽检不合格的鲜活武昌鱼系统当事人2024年4月9日从武汉市洪山区诚信田氏水产购进的,重量 5 公斤,金额 60 元,用于销售。上述鲜活武昌鱼的农产品检验报告单(编号 BSZ-0408015)显示委托单位为田氏水产,检测单位为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检测中心,报告日期为 2024年4月8日,该鲜活武昌鱼检测结果为合格。当事人保留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单、农产品检验报告单(编号 BSZ -0408015)等信息。涉案鲜活武昌鱼购进后于4月9日以售价17.8元/公斤(部分有折扣价)对外销售,于当天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 81.67元。综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鲜活武昌鱼共计5公斤, 按销售金额计算货值金额为81.67元,违法所得81.67 元。另查明,当事人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于2024年5月9日在店门口、收银台处张贴该抽检批次鲜活武昌鱼的召回公告,截止到 2024年6月17日召回数量为 0。
(三)查处情况: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尽到了自己的义务,查验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配送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不罚〔2024〕75号。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违法线索移送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文号:昌市监案移〔2024〕12-01-13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伴烹蔬菜商行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该品类的采购,换以合格产品代替,并及时发布了召回公告,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抽检的处理,积极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