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武昌区念家超市经营的白蛋(鲜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3月20日,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白蛋(鲜鸡蛋)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实测值547µg/kg,标准指标≤10µg/kg,不符合 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4年4月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对其经营场所武汉市武昌区武汉市武昌区橡树湾商业街2#楼8.9.14号进行了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抽检批次的白蛋(鲜鸡蛋)。
经查,该抽检批次的白蛋(鲜鸡蛋)是当事人于2024年3月18日从武汉市洪山区小李禽蛋经营部(拟移送至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购进的鸡蛋,数量1件,重量22.07公斤,金额180元,用于销售。上述鸡蛋的《食品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显示该鸡蛋不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停用兽药和非法添加物,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当事人保留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武汉市小李禽蛋先牛羊肉批发单(编号002608)、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信息。上述鸡蛋购进后于3月19日以售价11.60元/公斤作为白蛋(鲜鸡蛋)对外销售。至3月23日,该批次白蛋(鲜鸡蛋)全部销售完毕,共计25笔订单,数量共计22.07公斤,共计销售256.05元。综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白蛋(鲜鸡蛋)共计22.07公斤,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256.05元,违法所得256.05元。当事人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于2024年4月11日在店门口张贴该抽检批次白蛋(鲜鸡蛋)的召回公告,截止到2024年5月13日召回数量为0。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白蛋(鲜鸡蛋)时,查验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且保留供货商的送货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能如实提供进货来源,进货时索取、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以及农产品合格合格证,留存了进货凭证,履行了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白蛋(鲜鸡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不罚〔2024〕48号。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违法线索移送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文号:昌市监移送字〔2024〕1-530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念家超市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于4月11日在店门口处张贴该批次白蛋(鲜鸡蛋)的商品召回公告,全力做好售后保障服务,在后续经营过程中一定严把质量关,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相关工作,在采购商品时做到每种商品批次都向供货商索要相关资质证明对不能提供合格证或检测合格证明的,坚决不予购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