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武昌区乐多优汇生鲜店(龙云清)经营的蜂蜜米露、银耳米露、枸杞蜜露。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7月19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销售的蜂蜜米露(糯米酒(配制酒))(商标:金港源;生产日期:2023.5.8;规格型号:430ml/瓶、1.6%VOL)、银耳米露(糯米酒(配制酒))(商标:金港源;生产日期:2023.5.8;规格型号:430ml/瓶、1.6%VOL)、枸杞米露(糯米酒(配制酒))(商标:金港源;生产日期:2023.5.10;规格型号:430ml/瓶、1.6%VOL)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8月11日,我局收到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2023)FJ(WH)-SP-02283、№:(2023)FJ(WH)-SP-02284、№:(2023)FJ(WH)-SP-02285),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酒精度项目均不符合Q/JFG 0002S-2021《糯米酒配制酒》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3年8月15日,我局将《检验报告》(№:(2023)FJ(WH)-SP-02283、№:(2023)FJ(WH)-SP-02284、№:(2023)FJ(WH)-SP-02285)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3420100485332283、DBJ23420100485332284、DBJ23420100485332285)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同批次蜂蜜米露(糯米酒(配制酒))、银耳米露(糯米酒(配制酒))、枸杞米露(糯米酒(配制酒))的在售和库存,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2023)FJ(WH)-SP-02283、№:(2023)FJ(WH)-SP-02284、№:(2023)FJ(WH)-SP-02285)后,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现查明,2023年5月23日,当事人从湖南金兰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蜂蜜米露(糯米酒(配制酒))、银耳米露(糯米酒(配制酒))、枸杞米露(糯米酒(配制酒))各15瓶,进价均为3元/瓶,进货成本均为45元。进货后在位于武汉市武昌区风华天城枇杷湾商业楼(平安路126号)的经营场所内销售,至2023年7月12日前每种销售价格均为4.50元/瓶,其中蜂蜜米露(糯米酒(配制酒))共销售3瓶,银耳米露(糯米酒(配制酒))共销售4瓶。因销量不好,2023年7月12日当事人对三种米露销售价格进行调整,每种销售价格折后均为3.50元/瓶,其中蜂蜜米露(糯米酒(配制酒))共销售6瓶(含抽检5瓶),银耳米露(糯米酒(配制酒))共销售6瓶(含抽检5瓶),枸杞米露(糯米酒(配制酒))共销售7瓶(含抽检5瓶)。综上所述蜂蜜米露(糯米酒(配制酒))共销售9瓶,销售金额为34.50元,总货值金额为61.50元;银耳米露(糯米酒(配制酒))共销售10瓶,销售金额为39元,总货值金额为61.50元;枸杞米露(糯米酒(配制酒))共销售7瓶,销售金额为24.50元,总货值金额为60.50元。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蜂蜜米露(糯米酒(配制酒))、银耳米露(糯米酒(配制酒))、枸杞米露(糯米酒(配制酒))时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也查验了生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明细表》和产品合格证明《蜂蜜米露检验报告单》(检验报告编号:JXJZ202302364)、《银耳米露检验报告单》(检验报告编号:JXJZ202302363)、《枸杞米露检验报告单》(检验报告编号:JXJZ202302362),且保留进货票据《米露采购收货单》、《金兰进口食品销售单》(购进日期:2023年5月20日)。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上述蜂蜜米露(糯米酒(配制酒))、银耳米露(糯米酒(配制酒))、枸杞米露(糯米酒(配制酒))为不合格食品,且不知道导致抽检不合格的原因。当事人收到抽检不合格通知后,于2023年8月21日在店内张贴《召回公告》,向消费者召回售出的涉案米露,截止 2023年9月22日未收到消费者退货,召回数为0。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处罚。但当事人能如实说明上述产品的进货来源,进货时索取、查验了供货者的资质以及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留存了进货凭证,履行了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蜂蜜米露(糯米酒(配制酒))、银耳米露(糯米酒(配制酒))、枸杞米露(糯米酒(配制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不罚〔2023〕57号。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13条的规定,现将违法线索移送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文号:昌市监案移〔2023〕15-4-16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当事人收到抽检不合格通知后,于2023年8月21日在店内张贴《召回公告》,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