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湖北西贝凤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汉街分公司经营的筷子(自行消毒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7月6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湖北西贝凤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筷子(自行消毒餐具)进行抽样检验,抽样编号:DC21420100003439262。2021年8月2日,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发布检验报告NO:(2021)ZXC2-00278,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1年8月6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放置有3个餐具消毒柜,消毒柜内放置有碗、筷子等餐具,消毒柜灯显示消毒柜处于工作状态,有消毒记录。当事人得知检测结果后,立即展开排查,查找问题原因,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判断检测不合格的原因为消毒柜开启时间太短,消毒时间不足导致消毒标准不达标。因被抽检批次产品已全部投入使用,故无法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湖北西贝凤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筷子抽样检测为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当处字(2021)12-023。
(四)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前30分钟开启消毒柜,保证餐具有充足时间消毒,严格执行餐具消毒工艺流程,加强餐具清洗消毒管理,确保消毒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