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百超市有限公司优活城店销售的酒鬼锅巴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6月17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中百超市有限公司优活城店销售的酒鬼锅巴(巴西烧烤味)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C21420100485331812。2021年7月13日,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发布检验报告NO:(2021)FJ(WH)-SP-01812,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 B₁项目不符合 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1年7月15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中百超市有限公司优活城店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了检验报告。经核实,该批抽检不合格酒鬼锅巴系当事人经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有4袋该批抽检不合格酒鬼锅巴正在经营。当事人联系生产厂家后生产厂家表示要申请复检,本局执法人员已督促当事人将4袋上述锅巴下架,封存在其仓库内。2021年7月21日,该上述锅巴的生产商武汉巧美乐食品有限公司向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了复检,经第三方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所对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所检产品的备样进行检验,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GB2761 -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复检结果无异议。2021年8月20日,本局对当事人封存在其仓库内4袋锅巴予以扣押。
经查,中百超市有限公司优活城店经营的该批抽检不合格酒鬼锅巴(巴西烧烤味)由中百超市有限公司统一配送。2020年11月27日,中百超市有限公司从武汉兴之润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上述锅巴4500袋(净含量228g/袋),购进单价4.62元/袋。2020年12月3日,中百超市有限公司向中百超市有限公司优活城店配送了上述锅巴(巴西烧烤味、生产日期2020-11-26、净含量228g/袋、生产商武汉巧美乐食品有限公司)30袋,配送单价为4.62元/袋,配送成本价138.6元。至案发时,当事人在其武昌区徐东大街1号长江美墅1栋1层7、8、9室店内已销售上述锅巴26袋,销售价6.9元/袋,销售金额179.4元,获利59.28元,剩余4袋被我局扣押,涉案30袋锅巴货值金额207元。
(三)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本案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提供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将扣押的4袋不合格酒鬼锅巴予以没收。
(四)经查,中百超市有限公司优活城店是中百超市有限公司下属门店,该批抽检不合格酒鬼锅巴(巴西烧烤味)由中百超市有限公司统一配送。因中百超市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西路24号,不属于我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至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文号:昌市监案移字〔2021〕15-1-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