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在我市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自主、合伙经营及创办小微企业(从事房地产业、广告业、桑拿、推拿、网吧、氧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行业的个人除外)的法定劳动年龄内创业者,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期限最长为2年,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
5、化解产能过剩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6、返乡创业农民工;
7、网络商户;
8、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9、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10、未在本人或合伙创办的经营实体以外的企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或者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在贷款期限内,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企业须为职工依法缴纳不少于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二、申报材料
1、《武汉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1式5份,A4 规格,可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
2、《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拟留复印件;
3、《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拟留复印件;
4、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及还款计划原件2份,拟留件。
合伙经营捆绑式贷款还需提供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创业证》、《合伙协议/章程》原件及复印件1 份,拟留复印件。
申请二次或三次贷款,须提供银行按时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 份、《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 份、与带动就业人员(2人及以上)签订的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自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的工资流水原件及复印件1份,拟留复印件。
三、申报地点
向户籍地或《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局提出申请。
咨询电话:88936773
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地址: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530号。
四、政策依据
1、人行武汉营管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完善<武汉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武银营〔2017〕27 号);
2、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行武汉营管部《关于印发武汉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人社发〔2015〕94 号);
3、市人社局《关于优化公共就业服务事项经办流程的通知》(武人社发〔2017〕49 号);
4、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行武汉营管部《关于调整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武财金〔2018〕355 号);
5、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行武汉营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武财金〔2020〕347号);
6、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行武汉营管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执行力度的通知》(〔2020〕14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