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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汉颂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024-11-01 17:00
  • 来源: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昌环罚〔2024〕17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武汉颂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莉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MA49RC1GXC

地址:武汉市青山区八大家花园45号楼(华开数科创新中心)3层卡位A区313号

我分局于2024年8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15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2024年度移动源第三方现场核查服务委托湖南省中安南方检测有限公司对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复兴路26号武汉市轨道交通11号线三期首开段土建预埋工程开展现场检测,发现你公司的机械型号SH210-6,发动机型号4HK1-XDIAG-01-C3,机械编码为STC210C6K00BH1248的挖掘机正在施工作业,经检测该挖掘机柴油发动机排气烟度为1.43m-1,超过标准限值0.80m-1,结果为不合格。你公司使用超标准排放挖掘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23日张研提供的武汉颂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武汉颂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身份信息;

2、2024年8月23日张研提供的武汉颂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武汉颂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莉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张研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武汉颂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张研作为此次涉嫌环境违法事件中该公司接受调查和处罚代理人的情况及身份信息;

3、2024年8月15日湖南省中安南方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4-08-10126)并提供相关检测资质,证明机械编码为STC210C6K00BH1248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烟度测量值超过国家标准;

4、2024年8月23日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8月15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3份、证明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现场检查武汉颂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现涉嫌环境违法事件的情况;

5、2024年8月23日张研提供的武汉颂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市轨道交11号线三期首开段土建预埋工程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机)烟气超标的情况说明1份、2024年8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武汉颂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该挖掘机进行施工作业违反了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

6、2024年8月23日张研提供的武汉颂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事挖机产品合格证,湖北增值税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证明武汉颂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涉事挖机拥有者;

7、2024年8月23日提供的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身份信息;

8、2024年8月23日吴言坤提供的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言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韩炳乾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吴言坤法定代言人身份证明1份,证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韩炳乾作为此次涉嫌环境违法事件中该公司接受调查和处罚代理人的情况及身份信息;

9、[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轨道交通11号线三期首开段土建预埋项目部]与[武汉颂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合同证明涉事挖机由武汉颂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2024年8月23日韩炳乾提供的武汉颂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市轨道交通11号线三期首开段土建预埋工程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机)烟气超标的情况说明1份、2024年8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使用该挖掘机进行施工作业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法律责任由武汉颂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

11、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我分局于2024年10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昌环罚告〔2024〕17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你公司在我分局责令改正后,立即进行了整改,停用该非道路移动机械,联系修理厂家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维修,并出具了排放达标的检验报告(湖南国普环境服务中心编号为WC2024101701的检验报告),完成整改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中心支库;户名:武汉市财政局;账号:170200000003271001)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武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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