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昌环罚〔2024〕8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湖北红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永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420106666795065R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三路28号双星大厦1层2号
我分局于2024年3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3月25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湖北红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位于武昌区珞珈山武汉大学内雅各楼旁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烤漆房污染防治设施无活性炭、过滤棉更换记录。2024年3月26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湖北红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全主管周雯进行调查询问,你公司承认自开始独立运营至今未对污染防治设施中的活性炭、过滤棉进行更换。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26日湖北红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湖北红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身份;
2.2024年3月26日湖北红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湖北红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3. 2024年3月26日湖北红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湖北红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特别授权情况;
4. 2024年3月2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4年3月25日现场勘察笔录1份、2024年3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湖北红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的情况;
5. 2024年3月26日湖北红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该公司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的情况;
6. 湖北红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方位图,证明环境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发生地点;
7. 湖北红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烤漆房照片,证明环境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部位;
8. 2024年3月31日湖北红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该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9. 2024年4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湖北红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整改完成情况;
10.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李梦军、李慧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我分局于2024年5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昌环罚告〔2024〕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公司未向我分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
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版)》表【43】“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经案件集体审议,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贰仟 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中心支库;户名:武汉市财政局;账号:170200000003271001。)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武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