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昌环罚〔2023〕7号
东风卓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沙湖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106568360535E
地址:武昌区徐东二路二号
负责人:张博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7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3年7月6日对东风卓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沙湖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已按国家相关规定领取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2010656836053E001Q,排污许可证副本第六项环境管理要求对排放的废气每年度监测一次,你公司未能提供2022年度监测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你公司随后承认2022年度未开展废气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现场监察记录》(2023年7月6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7月6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5日)、现场照片证据(2023年7月6日)、东风卓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沙湖分公司方位示意图、东风卓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沙湖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排污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东风卓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沙湖分公司授权委托书、东风卓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沙湖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东风卓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沙湖分公司负责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东风卓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沙湖分公司情况说明(2023年7月10日)、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等资料为证。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你公司2022年度未按要求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20日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昌环罚告〔2023〕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申请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昌环罚告〔2023〕7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6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五大队(武昌)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中心支库
户名:武汉市财政局
账号:17020000000327100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方式: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监督管理科
通信地址:武昌区荆南街14号1号楼0705-2室
邮政编码:430061
电话:(027)88936838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