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昌环罚〔2023〕6号
湖北省地质职工医院(湖北省地质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420000F85502091D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街八一路463号
法定代表人:程文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5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3年5月10日对湖北省地质职工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从事医疗服务行业,日常经营中产生医疗废水,我局委托武汉市武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进行了现场采样,采样时你单位正常经营,有废水外排。5月24日,我局收到武汉市武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显示湖北省地质职工医院外排医疗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综合性医疗机构预处理标准。
以上事实有《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现场监察记录》(2023年5月10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5月25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5月30日)、现场照片证据(2023年5月10日)、湖北省地质职工医院方位示意图、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采样取证登记单、武汉市武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武昌环监字(2023-15)-水-(4683)号)、湖北省地质职工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湖北省地质职工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湖北省地质职工医院授权委托书、湖北省地质职工医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湖北省地质职工医院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湖北省地质职工医院情况说明(2023年5月29日)、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等资料为证。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你单位外排医疗废水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昌环罚告〔2023〕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申请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昌环罚告〔2023〕6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97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五大队(武昌)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中心支库
户名:武汉市财政局
账号:170200000003271001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方式: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五大队(武昌)
通信地址:武昌区荆南街14号2号楼2211室
邮政编码:430061
电话:(027)88936856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