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昌环罚〔2023〕8号
湖北中成南华石油有限公司珞珈山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106MA49RBL70F
地址:武昌区东湖南路19号
负责人:朱海焕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7日上午,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抽查湖北中成南华石油有限公司珞珈山加油站,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98罐卸油口油气泄漏检测结果超标(检测值为3128.1 ppm);2、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检测结果超标。2023年9月7日下午,我局委托武汉市华信理化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湖北中成南华石油有限公司珞珈山加油站进行现场监测,报告结果显示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密闭性、气液比,废气(无组织)检测结果均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现场监察记录》(2023年9月7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现场监察记录》(2023年9月11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11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9月11日)、现场照片证据(2023年9月7日)、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湖北中成南华石油有限公司珞珈山加油站示意图、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负责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2023年9月10日),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未正常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20日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昌环罚告〔2023〕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申请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昌环罚告〔2023〕8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 43 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对环境影响程度一栏取两年内违反1次,百分值为10%;整改情况一栏取已停止违法、且进行改正,百分值为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一栏取配合调查,百分值为0%;对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程度一栏,依据总表3:社会影响裁量基准表,取轻微(1级),百分值为2%。合计百分值为12%,计算罚款金额为200000×12%,为24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中心支库
户名:武汉市财政局
账号:170200000003271001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方式: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五大队(武昌)
通信地址:武昌区荆南街14号2号楼2211室
邮政编码:430061
电话:(027)88936856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