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昌庆江南医院:
组织机构代码:70716286—3
地址:武昌区积玉桥汉成里54号
负责人:孙雅祥
你院环境违法一案,经武昌区环境监察大队立案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院从事医疗服务使用的三类射线装置(型号:125—7A),许可证有效期届满(2009年12月30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2016年8月23日);辐射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记录表(2016年8月16日);现场照片(2016年8月16日); 《辐射安全许可证》(鄂环辐证A[0109])等证据为证。
你院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0月28日告知你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院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院2016年10月28日向我局递交了书面情况说明,针对你院情况说明中提出的免于处罚的理由,我局决定不予采纳。你院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武汉昌庆江南医院情况说明》(2016年10月28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武昌环法〔2016〕21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院罚款一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院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武昌区财政局专户。你院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院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或武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武汉市武昌区环境保护局 叶浩
电话:027-88936838(传真)
地址:武昌区荆南街14号1号楼0705室
武汉市武昌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