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昌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100615402468D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杨园街116号
法人:刘智明
你院环境违法一案,经武昌区环境监察大队立案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院从事医疗服务活动,新增加二、三类射线装置(二类1台;三类9台),未经环保部门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辐射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记录表(2016年8月18日);现场照片(2016年8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2016年8月19日);《武汉市武昌区医院使用射线装置未进行许可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你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0月28日告知你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医院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院未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武昌环法〔2016〕23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医院罚款一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医院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武昌区财政局专户。你医院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院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或武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方式:武汉市武昌区环境保护局
通信地址:武汉市武昌区荆南街14号0705室
邮政编码:430061
电 话:(027)88936838(传真)
武汉市武昌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