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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政务问答

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 2017-01-09 15:22
  • 来源:

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420100000004347

组织机构代码:17768851-7

地址:武昌区紫阳路2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杨志钢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武昌区环境监察大队立案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水上车间清理在造船舶(长江演艺船)舱底含油积水时,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含油废水无组织排放至趸船甲板至长江,造成江面污染。

以上事实,有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记录(2016年7月14日);现场影像(2016年7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2016年7月14日、2016年7月15日);《武船船舶工程公司关于7.13事件处理通报》(2016年7月14日)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有关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7月1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7月15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武昌环法 [2016]10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整改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整改措施,消除污染,罚款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限期2016年7月22日前完成整改,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武昌区环境监察大队。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武昌区财政局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或武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信地址:武汉市武昌区荆南街14号0705室

邮政编码:430061

电   话:(027)88936838(传真)

武汉市武昌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20日

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