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阳光钱柜餐饮娱乐发展有限公司:
负责人:贾丽亚
地址:武昌区八一路10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地处武昌区八一路,属市政府划定和公布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燃用高污染燃料(木材)制作烤鸭,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并引起居民投诉。
以上违法事实有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记录(2016年4月26日);现场照片(2016年4月26日);和2016武昌区环保信访登记卡(第64号)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武政规[2012]6号)第五条的规定。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和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武政规[2012]6号)第五条规定: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发生冒黑烟和烟尘扰民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现象。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并改用清洁能源,接受处罚。
三、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一)立即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接受处罚;
(二)于三十日内完成改用清洁能源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武昌区环境监察大队。
四、拒不改正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我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组织复查,如发现仍在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六十日内向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或武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信地址:武汉市武昌区荆南街14号0705室
邮政编码:430061
电 话:(027)88936838(传真)
武汉市武昌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