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昌区俊友车务服务部: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420106600480375
组织机构代码:L4515192-1
地址:武昌区波光园ABC栋1层6室商网
法定代表人姓名:郁友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单位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引起居民的多次投诉。
以上事实,有《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记录》(2016年3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2016年3月11日);《环保网格登记卡》((2016年3月7日、2016年3月8日(2次))和现场照片(2016年3月10日)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二、违反法律的具体条款和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接受处罚。
三、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
1、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接受处罚。
2、请你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武昌区环境监察大队。
四、拒不改正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30日内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情况实施复查,如你单位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将承担拒不改正按日连续处罚或停工停业整治的法律责任。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或武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信地址:武汉市武昌区荆南街14号0705室
邮政编码:430061
电 话:(027)88936838(传真)
武汉市武昌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