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红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20106000013727
组织机构代码:66679506-5
地址:武昌区中南路三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王永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在武昌区民主路三巷38号停车场内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未按国家标准和规定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产生的异味和废气影响周边环境,并引起居民多次投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有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记录表(2016年5月5日、2016年5月11日);现场检查照片(2016年4月19日、2016年5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2016年5月11日);2016武昌区环保网格登记卡(2016年5月3日、2016年5月6日、2016年5月19日)为证。
二、违反法律的具体条款和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三、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
1、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接受处罚。
3、2016年6月21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武昌区环境监察大队。
四、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30日内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实施复查,如果你公司拒不执行本决定责令改正的内容,将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或武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信地址:武汉市武昌区荆南街14号0705室
邮政编码:430061
电 话:(027)88936838(传真)
武汉市武昌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