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维尔口腔医院武汉中北路口腔门诊部: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20106303669115C
地址:武昌区中北路24号龙源大厦A座2层
法定代表人: 刘志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单位在武昌区中北路24号龙源大厦A座2层,从事口腔医疗业务过程中使用牙片机和牙片CT机等射线装置,未依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有武昌区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记录(2016年5月12日);湖北省辐射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记录表(2016年5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6年5月20日)等证据为证。
二、违反法律的具体条款和处理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三、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
1、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限期2016年7月16日之前,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取得许可证
3、2016年7月2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武昌区环境监察大队。
四、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30日内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情况实施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执行本决定责令改正的内容,将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或武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信地址:武汉市武昌区荆南街14号0705室
邮政编码:430061
电 话:(027)88936838(传真)
武汉市武昌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