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中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1656512-2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小东门忠孝门85号
负责人:夏大中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武昌区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从事医疗服务使用的三类射线装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2009年12月30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年月日);辐射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记录表(2016年8月18日);现场照片(2018年8月16日);《辐射安全许可证》(鄂环辐证A[0110])副本等证据为证。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和处理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三、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
(一)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和使用射线装置。
(二)限期2016年10月10日前补办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手续。
(三)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武昌区环境监察大队。
四、拒不改正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我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组织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执行本决定责令改正的内容,将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六十日内向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或武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信地址:武汉市武昌区荆南街14号0705室
邮政编码:430061
电 话:(027)88936838(传真)
武汉市武昌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