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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武昌区行政审批局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武昌行审经听告字〔2025〕66号

  • 2025-06-06 14:18
  • 来源: 区行政审批局

武汉市齐豫贸易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

产权人李业菱于2025年4月17日向本局反映武汉市齐豫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冒用其名下产权房屋(房屋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8号中南勘察设计院生活区中勘大厦2#1单元25楼6室)取得公司地址设立登记,申请撤销2024年3月19日武汉市齐豫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 (五)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至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于当日受理申请,并展开调查。

经查明,武汉市齐豫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中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8号中南勘察设计院生活区中勘大厦2#1单元25楼6室”,并承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合法、有效,并已取得合法使用权,愿意承担因隐瞒真实情况、作出虚假承诺造成的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

本局工作人员通过武汉市齐豫贸易有限公司登记的联系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于2025年4月17日将武汉市齐豫贸易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场地冒用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45日。公示期内未收到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

2025年4月21日,本局委托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武汉市齐豫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8号中南勘察设计院生活区中勘大厦2#1单元25楼6室”实地检查,未发现在注册地经营,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局拟作出撤销武汉市齐豫贸易有限公司2024年3月19日设立登记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谢建湘   

电  话:027-88922225

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59号5楼    

武汉市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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