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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应当由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要求拆除中建广场前的绿化带暂不符合相关规定。
我局将在绿化日常养护工作中,安排工作人员对该处绿化进行常态化修剪,保障该处景观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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