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简化、优化维修基金申请审核程序,提升办理速度的建议。我局根据《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优化申请流程,对于资料齐全的,我局将于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2021年1-7月,物管中心共审批维修资金88笔,累计拨付维修资金2641万元;拨付应急维修27笔,合计1375.27万元,一大批小区电梯、消防等问题及时得到解决,有效的保障了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但也存在部分小区由于居民意见不统一、分摊金额有误、余额计算有误等问题影响申请维修资金进度的情况,我局将进一步强化作风,主动对接小区,指导小区完善资料,尽快完成维修资金申请。对于部分没有业委会或物业公司但亟需申请维修资金的小区,我局一方面向小区宣传维修资金的办理程序,另一方面指导小区联系社区居民委员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业主完成维修资金申请。
二、关于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划拨基金,将维修基金用于房屋的实际维修的建议。一方面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理程序,当使用方案在业主大会通过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相关业主表决结果及其证明、使用方案及预算、施工合同等材料,向我局提出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的,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进行备案,并根据报送的预算资金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通知,划转金额不超过预算资金50%。工程验收合格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相关资料向我局办理拨付手续,我局将根据验收单、决算单和发票金额拨付剩余资金。另一方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行工程造价审核、工程监理等第三方监督服务制度。工程竣工后,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和维修费用决算情况。
三、关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特殊情况可启动紧急预案的建议。根据《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可申请应急维修(申报程序见附件1)。
附件1:
商品房维修资金使用受理条件及使用流程
一、商品房维修资金使用受理条件
(一)常态使用:一、维修、更新、改造项目属于《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所列范围且超过保修期;二、该物业区域已开立维修资金账户,且账户内有余额,余额不足或列支范围内有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的,申请人已明确不足部分的承担主体或补足方案并承诺实施到位;三、使用方案按程序公示并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签字同意。
(二)应急使用:一、屋面、外墙严重渗漏;二、电梯故障;三、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四、消防设施设备故障;五、二次供水设施设备故障,但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应当由供水企业承担的除外;六、共用排水设施设备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七、供配电系统设施设备故障;八、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其他紧急情况。
(三)特别紧急使用:发生特别紧急情况,不及时排除险情,将严重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先行受理,并在当日会同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勘查;情况属实的,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不超过工程概算50%的比例预拨工程款;工程竣工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工程验收、做好工程造价决算,向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公示7日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并据实拨付剩余工程款。
二、商品房维修资金使用流程: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方案,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因,维修和更新、改造部位、费用及组织方式等内容;
(二)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将使用方案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后,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签字同意;
(三)使用方案通过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相关业主表决结果及其证明、使用方案及预算、施工合同等材料,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四)材料齐全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进行备案,并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通知,划转金额不超过预算资金50%;
(五)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使用方案组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
(六)工程验收合格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下列材料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拨付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余额的手续:
1.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单;
2.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单;
3.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发票;
4.其他相关材料。
(七)材料齐全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余额的通知。
三、紧急情况使用流程: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使用方案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业主无异议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材料,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至第(七)项的规定办理(即上文商品房维修资金使用流程第(四)项至第(七)项);
前款所称紧急情况包括:
(一)屋面、外墙严重渗漏;
(二)电梯故障;
(三)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
(四)消防设施设备故障;
(五)二次供水设施设备故障,但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应当由供水企业承担的除外;
(六)共用排水设施设备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
(七)供配电系统设施设备故障;
(八)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其他紧急情况。
发生特别紧急情况,不及时排除险情,将严重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先行受理,并在当日会同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勘查;情况属实的,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不超过工程概算50%的比例预拨工程款;工程竣工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工程验收、做好工程造价决算,向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公示7日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并据实拨付剩余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