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价费〔2016〕75号 信息来源:湖北省物价局
武汉铁路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地方铁路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推进地方铁路运价市场化改革,决定放开地方铁路货运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我省地方铁路货物运价,收费标准由市场竞争形成,军事物资、抢险救灾物资等特殊货物运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放开地方铁路货运价格后,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制定运输价格以及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各铁路运输企业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以方便客户查询的方式公布服务收费项目、对应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坚持客户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变相强制客户接受交易价格或者有偿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与提供服务质价不符。不得采取价格歧视、价格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四、各相关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对本单位及本地区牵头制定、转发或组织实施涉及地方铁路运输价格和服务收费的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废止或修改相关政策。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企业各类违法违规价格行为,切实维护市场良好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北省物价局
201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