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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审核流程 发布机构:
文  号: 索 引 号: 007482532-03-2016-1734181
公开日期: 2016年08月16日 公开方式: 有效

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审核流程

  依据《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暂行规定》,我市政府类及商品住房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审核工作实行个人申请登记、公示公开、资格核准制度。市、区房管和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职能,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审核工作。

  本规定适用于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审核工作。各新城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化学工业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参照本规定执行。

  一、城市住房困难家庭

  (一)初审(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

  凡符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规定资格条件的家庭,均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或经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但申请人的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社区居委会服务区域,且在现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应向居住地所在街道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1、受理申请

  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时,应当查验下列申请材料原件并收取原件或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

  (1)申请人填写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及结婚证;

  (3)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包括单位或者房管部门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现住房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被拆迁户出具拆迁协议原件;无房户提供租房或借住等相关证明材料等;

  (4)家庭成员工作及收入证明,包括各家庭成员由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提供工作及收入情况的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等;

  (5)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的协助管理承诺书。

  下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须查验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1)经诊断确认符合武汉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病种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含市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相关诊断检查缴费凭证;

  (2)经市残联认定为一、二级残疾等级人员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评定确认,纳入我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需提供由各区计生委核发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证》;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后的孤儿,需提供由市民政部门出具的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相关证明;

  (5)受市级及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属、致残人员,需提供见义勇为荣誉证书;

  (6)经市总工会认定受市级及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需提供劳动模范荣誉证书;

  (7)市、区政府引进并纳入“黄鹤英才计划”的特殊专业人才,需提供市委、区委组织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受市级及以上表彰的英雄模范,需提供英雄模范荣誉证书;

  (9)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需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申请材料中,涉及身份、财产的相关证件和合同(协议)文本,应当查验原件并收取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其他各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原则上均应收取原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经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登记

  经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家庭收入、住房面积等资料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应当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申请人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表》时,应对其申请资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同意相关部门对其本人和家庭的住房、经济状况予以核查、公示。

  社区居委会在完成登记工作后,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将申请人信息提供给本区房管部门,由区房管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现住房状况(包括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住房状况,以及享受住房保障情况)反馈初次筛查结果。

  3、调查核实

  社区居委会应及时将受理的申请人相关资料报送所在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申报资料的调查核实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正式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网上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户籍人口、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表》相应栏目填写核查意见。

  4、组织公示

  经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申请人户籍、居住地社区和现工作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人数、现住房状况和家庭收入等情况。

  申请人户籍、居住地社区和工作单位反馈的公示回执等材料应存档备查,有条件的可将公示地点、内容等相关信息以数字化影像的方式存档备查。

  公示期内,有举报、投诉的,街道办事处必须组织工作人员对被举报申请家庭相关情况再次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举报、投诉情况属实的,取消其资格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向申请人出具《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审核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5、核实报批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经办责任人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表》相应栏目填写初审意见。

  对于现住房状况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经初审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本市公布可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收入上限标准的,由经办人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表》签署初审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并盖章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同报送区民政部门。

  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可享受租金补贴范围所对应收入上限标准的,由经办人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表》签署初审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并盖章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同报送区房管部门。

  6、按户建立申请登记档案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对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登记、编号,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家庭登记管理工作台账,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二)审核(区民政、房管部门)

  1、区民政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提出审核意见。

  经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不符合条件的,区民政部门应向申请人出具《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审核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民政部门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表》盖章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区房管部门。

  2、区房管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

  区房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区民政部门转送或街道办事处报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家庭现住房状况(包括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住房状况,以及享受住房保障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经审核,申请人家庭现住房状况不符合条件的,区房管部门应向申请人出具《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审核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户籍属于水上公安机关管理的,申请人应向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实际居住地所在地区房管部门核准发证。

  除户籍属水上公安机关管理的申请人外,其他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家庭,申请人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属同一区的,其申请及审核资料由居住地所在区房管部门转送户籍所在区房管部门审核住房状况并进行公示、核准发证。

  (三)公示及核准发放资格证明(区房管部门)

  申请人住房和收入等情况均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房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和有关媒体上再次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内,有举报、投诉的,区房管部门应将被举报申请家庭有关情况反馈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工作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举报、投诉情况属实的,取消其资格申请,向申请人出具《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审核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并盖章,公示期满之日起3日内核准申请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并发放《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明》。

  二、新就业职工

  (一)初审(街道办事处)

  凡符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规定申请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均由用工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

  1、向单位申请

  新就业职工向用工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用工单位负责核对职工在单位就业、收入及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缴交情况,在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表》上填写相应内容,并负责登记造册,连同个人申请材料一同报送所在街道办事处。

  2、受理申请

  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时,应当查验下列申请材料原件并收取原件或复印件:

  (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表》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汇总表》;

  (2)申请人身份户籍证明及居住证;

  (3)申请人由所在单位提供的工作及收入情况的证明;

  (4)申请人劳动(聘用)合同、学历和毕业证明、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证明;

  (5)申请人在本市住房情况证明;

  (6)用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有共同申请人的,第(2)、(3)、(5)项还需提供共同申请人的相应资料;属于本规定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一款中列举九类特殊申请对象的,须查验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经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登记

  经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件、工作情况、家庭收入、住房面积等资料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申请人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表》时,对其申请资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同意相关主管部门和机构对其本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住房、经济状况予以核查、公示。

  4、调查核实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职工申报资料的调查核实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正式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跨辖区协助调查时间不计其内),组织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网上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户籍、收入、住房状况、工作学历以及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表》相应栏目填写核查意见。

  5、组织公示

  经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职工,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其工作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共同申请人人数、现住房状况和家庭收入和工作学历等情况。

  申请职工所在单位反馈的公示回执等材料应存档备查,有条件的可将公示地点、内容等相关信息以数字化影像的方式存档备查。

  公示期内,有举报、投诉的,街道办事处必须组织工作人员对被举报申请职工相关情况再次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举报、投诉情况属实的,取消其资格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向申请工作单位出具《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审核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6、核实报批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经办责任人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表》相应栏目填写初审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盖章,连同申请材料一同报送区房管部门。

  7、按户建立申请登记档案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一户一小档”和“一个单位一大档”的要求,对申请职工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登记、编号,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职工登记管理工作台账,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二)审核并公示(区房管部门)

  区房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职工及共同申请人在汉现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管部门应向申请职工出具《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审核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房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和有关媒体上再次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内,有举报、投诉的,区房管部门应将被举报申请职工有关情况反馈其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工作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举报、投诉情况属实的,取消其资格申请,向申请职工出具《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审核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三)核准发放资格证明(区房管部门)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盖章,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准申请职工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并发放《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明》。

  三、监督检查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将各区具有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家庭的相关信息统一发布在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上长期公示。同时负责受理相关举报、投诉,并组织调查处理。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按年度拟订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检查工作计划,对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资格是否符合现行保障条件进行检查,并作出书面报告。

  市、区房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