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
(一)中央下达武昌区2021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转移支付预算为1079万元,绩效目标为:符合贴息要求的发放率(100%)、不符合贴息要求(不发放补贴)、贴息率(2020年7月1日-2021年3月31日期间按年贴息率2%给予贴息,2021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按年贴息率1.16%给予预贴息)、补贴发放时间(2021年12月30日前)、新型经营主体经营贷款成本(降低)、新型经营主体竞争力(提升)和新型经营主体对政策满意度(90%以上)。
(二)省内资金安排、分解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情况:该项目无省内资金安排。
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
(一)资金投入情况分析
1.项目资金执行情况
中央下达武昌区的2021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转移支付预算为1079万元,1078.58万元已拨付到位(其中湖北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44.35万元、湖北金旭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4.23万元),余0.42万元(资金下达时以万元为单位取整,我局按实际金额拨付)。
2.项目资金管理情况
我局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支出程序规范、支出内容合理。我局要求资金到达实施单位后,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资金使用符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二)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
总体完成绩效目标。
(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
1.符合贴息要求的发放率:100%;
2.不符合贴息要求:不发放补贴;
3.贴息率:2020年7月1日-2021年3月31日期间按年贴息率2%给予贴息,2021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按年贴息率1.16%给予预贴息;
4.补贴发放时间:2022年1月18日;
5.新型经营主体经营贷款成本:降低;
6.新型经营主体竞争力:提升;
7.新型经营主体对政策满意度:100%。
三、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
补贴发放时间:项目资金文件《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21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的通知》(武财农村〔2021〕1014号)印发日期为2021年12月27日,我局2022年1月10日收到此项资金,2022年1月18日拨付到位。
四、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和公开情况
我局将按照省、市农业农村部门统一要求公开本次绩效评价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附件:武昌区中央转移支付2021年度绩效目标自评表
武昌区财政局文教行政科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4日
附件:
武昌区中央转移支付2021年度绩效目标自评表 |
(2021年度) |
转移支付(项目)名称 |
2021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 |
中央主管部门 |
农业农村部 |
地方主管部门 |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
资金使用单位 |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资金情况(万元) |
|
全年预算数(A) |
全年执行数(B) |
预算执行率(B/A) |
年度资金总额: |
1079 |
1078.58 |
99.96% |
其中:中央财政资金 |
1079 |
1078.58 |
99.96% |
地方资金 |
|
|
|
其他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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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目标完成情况 |
总体目标 |
全年实际完成情况 |
目标1.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
目标2.降低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经营贷款成本。 |
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
降低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经营贷款成本。 |
绩效指标 |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年度指标值 |
全年实际完成值 |
未完成原因和改进措施 |
产 出 指 标 |
数量指标 |
符合贴息要求的发放率 |
100% |
100% |
无 |
质量指标 |
不符合贴息要求 |
不发放补贴 |
不发放补贴 |
无 |
贴息率 |
2020年7月1日-2021年3月31日期间按年贴息率2%给予贴息,2021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按年贴息率1.16%给予预贴息。 |
2020年7月1日-2021年3月31日期间按年贴息率2%给予贴息,2021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按年贴息率1.16%给予预贴息。 |
无 |
时效指标 |
补贴发放时间 |
2021年
12月30日前 |
2022年
1月18日 |
我局2022年1月10日收到此项资金 |
效 益 指 标 |
经济效益 指标 |
新型经营主体经营贷款成本 |
降低 |
降低 |
无 |
可持续影响指标 |
新型经营主体竞争力 |
提升 |
提升 |
无 |
满意度
指标 |
服务对象 满意度指标 |
新型经营主体对政策满意度 |
90%以上 |
100% |
无 |
说明 |
请在此处简要说明中央巡视、各级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其所涉及的金额,如没有请填无。 |
注:1.资金使用单位按项目绩效目标填报,主管部门汇总时按区域绩效目标填报。
2.其他资金包括与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共同投入到同一项目的自有资金、社会资金,以及以前年度的结转结余资金等。
3.全年执行数是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所形成的实际支出。
4.定量指标。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单位填写的实际完成值汇总时,绝对值直接累加计算,相对值按照资金额度加权平均计算。
5.定性指标。资金使用单位分别按照80%-100%(含)、60%-80%(含)、0%-60%合理填写实际完成值。地方各级主管部门汇总时,按照资金额度加权平均计算完成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