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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 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 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 配合医保局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的; (二)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区医疗保障局 |
1.本表中的从轻为法定应当从轻的情形,《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的从轻为法定处罚幅度内,可以从轻的情形。 2.依法减轻处罚的,应根据减轻情节,在法定处罚幅度下限以下合理确定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