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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政务问答

武昌区医疗保障局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

  • 2021-04-12 09:25
  • 来源: 区医疗保障局


                              武昌区医疗保障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实施部门
1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 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医疗保障违法行为的;              (二)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医疗保障违法行为的;                     (三) 违法行为轻微且当事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区医疗保障局  
    
2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3 对釆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处罚
4 对以违反医药价格管理政策等为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处罚
                             武昌区医疗保障局从轻或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 实施部门 备注
1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 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 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 配合医保局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的;
     (二)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区医疗保障局  1.本表中的从轻为法定应当从轻的情形,《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的从轻为法定处罚幅度内,可以从轻的情形。
2.依法减轻处罚的,应根据减轻情节,在法定处罚幅度下限以下合理确定行政处罚。
2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3 对釆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处罚
4 对以违反医药价格管理政策等为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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