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武昌复决字〔2025〕402号
申请人:孟某某
被申请人: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武汉市某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小东门分店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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