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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复决字〔2025〕第325号

  • 2025-10-17 16:15
  • 来源: 区司法局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武昌复决字2025325

申请人:夏某某   

被申请人: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不服,于20258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5年8月11日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此路段申请人包括周围市民几年来停车都不贴罚单,并且此路段并无不允许停车标志。

申请人为支持其复议请求,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

1.申请人身份信息复印件一份;

2.编号: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称:因行政复议申请人夏小炎不服我队于2024年7月31日对其作出的编号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8月4日向武昌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答复人于2025年8月12日收到武昌复答字[2025]325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现作出复议答复如下:

2025年7月1日8时许,复议申请人将车牌号为鄂xx的小型汽车停在武昌区杨家小路桥上,被我队发现并拍摄记录。我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将此条违法行为录入“公安交管综合应用平台”,复议申请人于2025年7月31日在我队违法处理窗口处理车辆违法记录,我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编号为xx号。

以上事实有:处罚决定书、违法记录照片等证据证明。

被申请人认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 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复议申请人将车停放的地方为桥梁,是禁止车辆停放的位置,复议申请人违法停车行为证据充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根据执法记录仪显示在进行违停取证时驾驶人不在现场,我队对复议申请人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使用法律正确,过罚相当。

综上,答复人作出的编号x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为支持其答复意见,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

1.编号: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2.驾驶人违法查询截图一张;

4.“机动车违法查询”信息截图一张;

5.“违停现场照片”四张。

2025916日,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电话听取申请人意见,并记录在案。

经审理查明2025年7月1日8时58分许申请人将车牌号为鄂xx的机动车停在武昌区杨家小路桥上。被申请人发现后拍摄违停记录,并将此条违法行为录入“公安交管综合应用平台”。

2025年7月31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违法处理窗口处理车辆违法记录时,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员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编号: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处以100元的罚款。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停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从被申请人提交的违停现场照片来看,申请人将车辆停在桥梁这一禁止停车的道路上,构成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第十三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罚款:(十三)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的规定,给予罚款一百元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编号: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十五


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