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武昌复决字〔2025〕第191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交通大队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不服,于2025年5月7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5月14日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5月28日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