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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复决字〔2024〕第451号

  • 2024-12-30 11:25
  • 来源: 区司法局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武昌复决字〔2024〕第451号


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交通大队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于2024年11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11月22日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1日得知该行政行为,特申请行政复议,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本人驾驶两轮摩托车正常行驶被交警在路中拦截并告知三环内禁摩,要求出示驾驶证并开出处罚通知书,本人对该处罚有不同看法。1.本人被拦截路口无明显禁摩标志。驶入路段也并无明显禁摩标志。2.武汉市三环内禁摩是否合法合规,有无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申请人为支持其复议请求,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称:2024年11月11日9时许,被申请人民警在武昌区雄楚大道丁字桥路口执勤时,发现复议申请人赵某某驾驶一辆车号为XX的两轮摩托车沿雄楚大道行驶,在途径执勤点时被执勤民警将其拦下检查,民警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构成实施驾驶机动车在武汉市内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11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处100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XX号。

被申请人认为:1、在武汉市三环线周边悬挂“中心城区摩托车禁止通行的标志标牌”,申请人驾驶摩托车未遵守交通标志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及《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作出对申请人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合法合规。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省会城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城区行驶的摩托车实行总量控制。因此武汉市规定在中心城区禁止摩托车上路行驶于法有据且不存在与上位法冲突的情况。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X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为支持其复议请求,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申请人身份信息查询截图复印件一张;

2.驾驶人违法查询截图复印件一张;

3.道路禁令标志牌照片复印件四张;

4.执法记录仪视频一段;

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11日9时左右,被申请人民警在雄楚大道执勤时,发现申请人驾驶车号为XX的二轮摩托车沿雄楚大道行驶,在途径执勤点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执勤民警认定申请人的上述驾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100元的处罚。执勤民警依据简易程序向申请人口头告知了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了申请人的救济渠道,并现场制作了案涉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了被处罚人的基本信息、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缴款途径及救济途径,申请人当场签收了案涉处罚决定书,案涉处罚信息已在被申请人管理系统中备案。

另查明,2019年9月12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管理工作的通告》(武政规〔2019〕21号),规定武汉市三环线以内区域(含三环线)全天禁止摩托车通行。2024年3月22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对该通告作出第二次修订,有效期至2029年3月21日。再查明,武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的规定在武汉市三环线及进城入口均设有禁止摩托车通行的交通标志,案涉路段位于武汉市三环线范围内。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身份信息、禁令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的规定,武汉市三环线进入中心城区入口处均设置了中心城区禁止摩托车通行的标志,该标志即为交通信号。申请人在三环线内中心城区驾驶摩托车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规定,构成违反禁令标志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二)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的规定,给予罚款一百元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现场执法记录视频显示,被申请人在处罚前告知了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罚的依据和理由、陈述、申辩权以及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权利。被申请人作出的一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