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登记
企业登记,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授权的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开业、变更和终止生产经营活动所进行的登记管理。
基本信息
1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 | |
事项名称 |
内资公司设立登记 |
实施编码 | 11420106MB1177553C4420131001W00 |
业务编码 | 11420106MB1177553C4420131001W0001 |
基本编码 |
420131001W0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受理机构 |
武汉市武昌区行政审批局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查看时限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查看时限说明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互联网咨询,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其他 |
行使层级 |
县区级 |
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利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2审批结果信息
审批结果信息 | |
审批结果 |
营业执照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不通过结果 |
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批不通过结果类型 |
其他 |
3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就近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地址 | http://zwfw.hubei.gov.cn |
是否支持网上预约办理 |
支持 |
4其他信息信息
其他信息 | |
联办机构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 |
移动端形式 | 移动APP |
移动服务内容 | 预约,查询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计算机端办理地址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支持 |
是否信用监督 |
是 |
是否年审年检 |
是 |
是否物流 |
支持 |
支持物流快递类型 |
寄件,收件 |
物流地址 | 寄件: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地址进行寄件;收件:武昌区政务服务中心5楼97-99、123-127号经济类综合办事窗口 |
窗口办理量
是否进驻服务大厅 |
是 |
办事大厅名称 |
武汉市武昌区政务服务中心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00 |
办理地点 |
武昌区政务服务中心5楼97-99、123-127号经济类综合办事窗口 |
办理窗口 |
武昌区政务服务中心5楼97-99、123-127号经济类综合办事窗口 |
办公电话 |
027-88922225 |
办理地点地图 | |
交通指引 |
公交:514/539/542/566/572/576578/607/804/16大堤口站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零跑腿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受理条件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 |
设立变更 |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 |
设立变更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术语解释]
,自然人
企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本质是法人能够与自然人同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成为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民事主体。 |
申请条件 |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
办理流程
1受理
审查标准 | 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法定形式审核。 |
办理结果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6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2审核
审查标准 |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同意初审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初审意见。 |
办理结果 | 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根据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3审批
审查标准 | 审批负责人签字作出审批决定。 |
办理结果 | 按照核实同意意见进行制发《营业执照》后,并加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章统一发放。 |
4办结
审查标准 | 准予许可的事项,制作《营业执照》 |
办理结果 | 准予许可的事项,系统即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持纸质申报材料到政务服务大厅领取《营业执照》原件。 |
5送达
审查标准 | 可以通过邮寄、申请人自行领取、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
办理结果 | 将《营业执照》原件颁发申请人,需要邮寄的,将按邮寄地址和联系方式送达。 |
申请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
材料分类 | 其他 |
介质要求 |
原件要求:核验
必要性:必要
|
材料类型 | 原件:1份;复印件:0份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查看示例 |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填表须知 | 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材料分类 | 其他 |
介质要求 |
原件要求:核验
必要性:必要
|
材料类型 | 原件:0份;复印件:1份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查看示例 |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说明 | 公安部门核发 |
材料受理标准 |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材料分类 | 其他 |
介质要求 |
原件要求:核验
必要性:必要
|
材料类型 | 原件:1份;复印件:0份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查看示例 |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材料受理标准 |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等材料 |
5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材料分类 | 证明 |
介质要求 |
原件要求:核验
必要性:非必要
|
材料类型 | 原件:1份;复印件:0份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查看示例 |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填表须知 | 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
材料受理标准 | 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材料分类 | 其他 |
介质要求 |
原件要求:核验
必要性:非必要
|
材料类型 | 原件:1份;复印件:0份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查看示例 |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说明 | 证监会 |
许可收费
无 |
---|
相关政策
常见问题
Q1是否提供快递服务? 答: 提供。
Q2施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后有何便利?不适用情形有哪些? 答: 依据《武汉市市场主体住(经营场所)登记管所理办法》第五条:市场主体在办理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只需提交载明住所信息的承诺书,无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明、租赁合同等其他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但对作出虚假承诺被查实、拟申报住所存在异议、使用托管机构地址、军队房地产等情形的,不适用住所申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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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咨询
-
·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27-88922225
咨询网址 http://www.wuchang.gov.cn/ 咨询公众号 武昌政务
咨询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政务服务中心五楼110号综合窗口
-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7-12345
投诉网址 无 投诉邮箱 whcslyb@126.com
投诉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59号
行政复议
-
· 咨询方式 行政部门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武昌区司法局代为办理)
行政电话 027-88930018
行政网址 无 行政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荆南街14号
-
·行政诉讼 行政部门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行政电话 027 - 12368
行政网址 http://wcqfy.hbfy.gov.cn 行政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公平路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