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版)
- 2024-10-15 15:25
- 来源: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1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
执法主体(单位名称):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填报时间:2024年10月8日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行政执法职权类型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执法范围 | 备注 |
1 |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85号)第十三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 | 对牟取暴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85号)第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 | 对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85号)第八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 | 对哄抬价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85号)第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 | 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85号)第五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 |
对价格欺诈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85号)第七条;《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第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7 | 对拒绝配合价格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85号)第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8 | 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85号)第九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9
| 对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85号)第十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0
| 对价格歧视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85号)第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1
| 对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乱收费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附件1第67号;《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1994年省政府令第52号)第十九条;《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3号)第一条第14项;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2 | 对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七条;《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3 | 对违反 《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 ( 国务院令第 569 号 ) 第八十四条;《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4 | 对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5
| 对虚假出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6 | 对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7 | 对公司清算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8 | 对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十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9 | 对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0 | 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二十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1
| 对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二十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2
|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十九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3
| 对商标印制单位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4
| 对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三十九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5
| 对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经营资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6 | 对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7
| 对商标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未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刷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8
| 对商标印制单位未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未登记台帐,或废次标识未集中进行销售而流入社会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9 | 对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未存档备查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0 | 对棉花经营者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第二十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1
| 对未经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2
| 对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印刷业经营者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3
| 对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4 | 对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5 | 对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误导、欺骗公众或者含有其他违法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6 | 对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7
|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8 | 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9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0 | 对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1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2 | 对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3 | 对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2号,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五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4 | 对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5 | 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6 | 对棉花加工企业销售皮棉时未将棉花中异性纤维情况在外包装上标识或标识与实物不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三项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7 | 对发布虚假人才招聘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8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9 | 对擅自收购糖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糖料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0 | 对洗染业经营者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洗染业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1 | 对直销企业有关设立申请的文件、资料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未依照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2 | 对未经批准发布中介活动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3 | 对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4 | 对未依法登记,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5 | 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三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6 |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招募直销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7 | 对未经批准发布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8 | 对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五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9 |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0 | 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行政处罚以及对公司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1 |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2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3 | 对违反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4 | 对公司未依法办理有关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5 | 对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第二十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6 | 对违反规定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五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7
| 对违反规定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五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8 |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公司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9 | 对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70 | 对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五十三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71 | 对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72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73 | 对违反《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74 | 对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第二十八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75 | 对广告经营者刊播、设置、张贴违反《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76 | 对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77 | 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7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79 | 对棉花经营者在贸易结算方面使用棉花回潮率测量仪(原棉花水分测定仪)计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第二十五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80 | 对违反规定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81 | 对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本) 第二十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82 |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83 | 对直销员未遵守规定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84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85 | 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二十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86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87 | 对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88 | 对将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对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对将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对将失效、变质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89 | 对违反规定,随处设置、张贴或在禁止的区域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二十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90 | 对违反《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8年12月3日通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第四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91
| 对违反规定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92 |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产品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监制、监销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93 | 对违反《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8年12月3日通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第四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94 | 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地方标准的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95 | 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96 | 对生产者、销售者伪造、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检验数据、检验结论及其他产品质量证明材料以及伪造、冒用条形编码、企业代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97 | 对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第三十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98 | 对建设工程中使用《湖北省实施产品质量法办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99 | 对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修正,1999年6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发布)第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00 | 对生产者不具备检验能力和条件或者对未经检验的产品签发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01 | 对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不执行国家标准及其检验方法、技术规范或者时间要求、或者出具的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不真实、不客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第三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02 | 对违反规定擅自从事产品质量检验或者从事与产品质量认证有关的经营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03 | 对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修正,1999年6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发布)第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04 | 对被查获的违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下落不明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05 | 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06 | 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强迫、指使、纵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武汉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2015年修订本)第三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07
| 对单位的质量检验人员违反规定为假冒伪劣商品签发合格证、或者明知是假冒伪劣商品而按合格品验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武汉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2015年修订本)第三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08 | 对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第四十九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09 | 对无照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10 | 对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二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11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12 | 对单位的采购人员明知是假冒伪劣商品而采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武汉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2015年修订本)第三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13 | 对拍卖企业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三条;《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14 | 对广告收费标准未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15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为之提供场地、设备等条件的;承印或者转让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条形码、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及其商品标售包装物的;仓储保管者、运输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伪劣商品,为之保管或者运输的,传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方法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武汉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2015年修订本)第三十三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16 | 对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五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17 | 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假冒伪劣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18 |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依据《武汉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武汉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2015年修订本)第三十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19
| 对检验机构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20 | 对检验机构违规抽样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21 | 对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五十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22 | 对检验机构分包检验任务、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23 | 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倒卖烟草专卖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24 | 对违规发布和设置烟草广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25 | 对被抽查企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26
| 对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酒类广告时没有具备该酒符合质量标准的检验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27
| 对企业未依法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28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法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29 | 对涉嫌无照经营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30 |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31 | 对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32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化学纤维、纤维制品(含纺织品服装、絮用纤维制品及以纤维为材料的鞋帽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 第六十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33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34 | 对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35
| 对在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36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六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37 |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38 | 对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39 | 对应当进行审查而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40 | 对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41 | 对违反《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42 | 对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43 | 对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44 | 对冒充注册商标、违法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45 | 对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46 |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47 | 对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48 | 对违反《湖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办法》规定,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它车用无铅汽油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办法》第十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49 | 对调配、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办法》第十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50 | 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51 | 对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97号) 四十五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52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53 | 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陆生水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54 | 对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55 | 对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56 | 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57 | 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58 | 对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场地、设备等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武汉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2015年修订本)第三十三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59 | 对违反《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60 | 对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61 | 对合伙企业未依法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62 | 对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63 | 对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64 | 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65 | 对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66 | 对以假冒伪劣、危害人身安全、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67 | 对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68 |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工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69 |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伪造数据;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70 | 对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71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72 | 对建设工程中使用假冒伪劣、危害人身安全、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武汉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三十五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73 | 对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74 | 对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75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76 | 对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77 |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的;或者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78 | 对经营者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或不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79 | 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80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81 | 对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82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四十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83 | 对违法从事印刷品广告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84 | 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85 | 对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四十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86 | 对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加工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87 | 对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88 |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和对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89 | 对应当进行审查而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90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九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91 | 对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92 | 对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93 |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94 | 对加油站经营者计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95 | 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五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96 | 对棉花收购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误导性宣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97 | 对违反《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98 | 对棉花销售企业购买、销售非法加工的棉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0月10日通过)第四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199 | 对违反《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00 | 对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01 |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02 | 对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03 | 对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04 | 对违反《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05
| 对伪造、冒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或者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其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06 | 对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07 | 对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土盐、硝盐、工业废渣、废液制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08 | 对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计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09 |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10 | 对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依法声明作废或者申请补领更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11 | 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不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不能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12 | 对个人经营农药的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农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13 | 对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8月25日修订)第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14 |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销售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15 | 对眼镜制配者计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16 | 对生产、销售拼装的农业机械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17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四十四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四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18 | 对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19 | 对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20 | 对擅自启封、转移、隐匿、销毁、变卖被技术监督部门封存的有关计量器具和登记保存的其他物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21
| 对违反《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22 | 对伪造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23 | 对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24 | 对违反《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25 | 对纵容、包庇计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26 | 对违反《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27 | 对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28 | 对涂改、出租、转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和对承租、受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29 | 对利用计量器具作弊、对伪造、盗用、倒卖计量器具印证、对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量及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计量偏差的实际值与结算值不一致,其计量偏差超过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定、对定量包装商品未标明净含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30 | 对食品广告内容虚假,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31 | 对违反《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32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5号) 第四十五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33 | 对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申请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34 | 对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35 | 对集贸市场主办者不在集市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或者不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36 | 对非法出售报废汽车零配件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二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37 | 对广告客户、广告经营者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十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38 | 对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监督举报电话牌和服务胸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39 | 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40 | 对利用报废汽车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拼装车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二十五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41 | 对违反《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八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42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43
| 对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44 | 对广告经营者经营或广告发布者发布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酒类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45 | 对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46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47 | 对非法销售生猪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二十九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48 | 对广告经营者无证照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十九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49 |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六条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七条;《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50 | 对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内容不在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51 | 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三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52 | 对未按规定公开电子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53 | 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54 | 对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55 | 对广告含有损害我国民族尊严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56 | 对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57 | 对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58 | 对违反《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59 | 对新闻单位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或新闻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60
| 对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61 | 对广告客户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62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63 | 对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64 | 对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65 | 对违反《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66 | 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67 | 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68 | 对化妆品广告内容不真实,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69 | 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刁难企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70 | 对个体工商户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71 | 对违反《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72 | 对生产、销售产品明示的标准与实际执行标准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73 | 对未按本办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以及已获得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而超出规定范围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74 | 对广告客户不具备相关证明材料发布化妆品广告或广告证明出具者出具非法、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8号)第二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75 | 对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76 | 对生产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防伪技术产品的,对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以及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7号) 第二十八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77 | 对违反《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78 | 对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不履行对在其平台提供商品、服务等经营者资格审核的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79 | 对企业生产的产品所执行的标准未按规定申请登记或审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80 | 对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的,或者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的,或者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九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81 | 对违反《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82 | 对认证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从事认证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1号)第四十八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83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84 | 对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85 | 对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86 | 对产品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检验机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结论与数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87 | 对认证机构设立的办事机构和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认证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1号)第五十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88 | 对商品零售场所违规销售或者提供塑料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89 | 对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90 | 对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91 | 对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92 | 对组织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换证、补证、变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93 |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94 | 对安检机构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95 | 对认证机构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其他形式设立机构或者委托他人从事认证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1号)第五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96 | 对擅自改变规格发布户外广告、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或者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97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未按照规定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逾期未改的;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安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98 | 对伪造、变造、冒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299 | 对安检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00 | 对已经登记的户外广告未按规定在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01 | 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二十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02 | 对认证机构专职认证人员发生变更,其数量和执业资格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发生变更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未按时提交年度审查报告、获证组织等信息或者提交的材料失实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1号)第五十三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03 | 对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或未上交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印章的,或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04 |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05 | 对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06 | 对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07 | 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08 | 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未按照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的召回报告或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的召回要求实施召回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09 | 对违反《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10 | 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或者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11 | 对家用汽车生产者未按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八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12 | 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有机认证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一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13 | 对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14 | 对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15 | 对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16 | 对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17 | 对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18 | 对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未依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19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20 | 对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21 | 对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22 | 对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五十五条、 第六十条第一款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23 | 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条第一款、 第六十条第二款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24 | 对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不具备质量保证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25 | 对认证机构违反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1号)第五十五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26 | 对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27 | 对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认证活动的;涂改、伪造《认证机构批准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批准资格的;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活动的;停业整顿期满后,仍未按照整改要求从事认证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1号)第五十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28 | 对销售实心粘土砖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29 | 对认证机构以及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30 | 对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对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五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31 | 对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进行原料进货检查验收和登记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32 | 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33 | 对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而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34 | 对列入目录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35 |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塑料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36 | 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37 | 对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一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38 | 对进口或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三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39 | 对系统成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商品代码备案的,生产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40 | 对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仍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41 | 对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 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42 | 对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五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43 | 对合同当事人损害他人利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44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一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45 | 对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46 | 对伪造、冒用武汉名牌产品称号或者标志的;扩大武汉名牌产品称号、标志使用范围的;被暂停或者撤销武汉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报或者重新申报未获通过的产品,继续使用武汉名牌产品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武汉名牌产品评选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47 |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48 | 对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七十一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49 | 对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50 | 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处罚和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51 | 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52 | 对格式条款提供者不按规定备案或者对应当修改的格式条款逾期不作修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53 | 对违法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54 | 对絮用纤维制品未依法标注标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55 | 对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后其制造、修理条件已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56 | 对印刷企业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57 | 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58 | 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59 |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八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60 | 对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61 | 对违法有奖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62 | 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63
| 对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64 |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一项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65 |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四条第七项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66 | 对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67 | 对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68 | 对社会公正计量行(站)以及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或者为执法监督提供依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检测机构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以及未按规定复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项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69 | 对未经核准注册(备案)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或者冒用、伪造、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70 | 对被授权单位被授权项目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或者超出授权项目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第十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71 | 对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72 | 对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制造、销售、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73 | 对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74
| 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75
| 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76 | 对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检验,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77 | 对销售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78 | 对违反《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79 | 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80 | 对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商品的价格、销售地区、经营对象等方面附加不合理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81 | 对组织机构或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代码证书、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盗用代码证书、或者使用无效代码证书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82 | 对在经销活动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四项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83 | 对被许可人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继续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或者不配合、拒绝质检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六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84 | 对擅自解冻被封存、扣留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85 | 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86 | 对被检查的经营者拒绝、拖延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条第三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87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88 | 对承担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任务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工作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六十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89 | 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90 | 对制造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五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91 | 对违反《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92 | 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93 | 对违反《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94 | 对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95 | 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新增检验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经检查不符合原考核条件;失去公正地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第十八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96 | 对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97 | 对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以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第四十九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98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399 | 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九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00 | 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01 | 对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收购、销售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第五十条第二项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02 | 对集贸市场主办者非法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未遵守规定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03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法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04 | 对违法从事禁止的丧葬业务,或在火葬区内生产和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05 | 对气瓶监检机构监督检验质量保证体系失控,未对气瓶实施逐只监检的;监检项目不全或者未监检而出具虚假监检报告的;经监检合格的气瓶出现严重安全质量问题,导致受检单位制造许可证被吊销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第五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06
|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的;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07 | 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08 | 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的,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09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10 | 对违反《湖北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11 | 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12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13 | 对儿童玩具生产者违反缺陷调查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14 | 对在城乡各类集贸市场内未经批准的地方摆摊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15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第一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八条 第一款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16
| 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三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17 | 对生产者未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未实施主动召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18 | 对违反《武汉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武汉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19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二款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20 | 对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七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21 | 对违反《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22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二款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23 | 对生产者不依法定要求召回儿童玩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24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25 | 对违反《经纪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经纪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26 | 对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第二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27 | 对生产者未按法定要求提交召回总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28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29 | 对棉花经营者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第二十五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30 |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或者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31 | 对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未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号或者不如实标注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32 | 对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33 | 对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34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35 | 对认证机构在认证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36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37 | 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38 |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五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39 | 对认证机构已经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未向社会公布的;未向认证委托人提供认证审核文件的;审核时间严重不足,低于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获证组织的产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者产品生产标准未按照法定要求备案,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暂停其认证证书或者未采取其他纠正措施的;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中,拒绝提供反映其从业活动的情况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1号)第五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40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或者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八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41 | 对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样式(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和名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42 |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或者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43 |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九十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44 | 对已取得制造许可证的计量器具,在销售时,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或没有使用制造许可证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45 |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九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46 | 对集贸市场主办者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不登记造册,不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47 | 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或者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48 | 对集贸市场主办者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不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49 | 对生产、经营中使用未经检定、经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计量器具;使用准确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量器具;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器具;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50 | 对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计量结算的,未使用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计量器具,估算计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51 | 对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或者未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52 | 对未另行办理新增项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新增项目计量器具的;未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计量器具的;未重新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53 | 对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54 |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55 | 对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56 | 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57 | 对系统成员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58 | 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59 | 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60 | 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61 | 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62 | 对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的,或者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63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或者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64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65 | 对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商)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66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67 | 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68 | 对认证机构未取得相应认证领域从业批准,分包认证结果在境外使用的境外认证机构认证业务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1号)第五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69 | 对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70 | 对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四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71 |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监部门开展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72 | 对违规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73 | 对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74 |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未停止销售或使用、未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未向药监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75 | 对依法获得许可证照后不按照法定要求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76 | 对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77 |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78 | 对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79 | 对进口或者销售进口化妆品时所提供的进口化妆品卫生批件与卫生部批准内容不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80 | 对生产销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特殊用途和功效以外的其他特殊功效的化妆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81 | 对销售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宣传具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特殊用途和功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82 |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83
| 对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84 | 对销售未取得的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85 | 对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86 | 对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87 |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88 | 对生产者、销售者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不向社会公开信息、不向监督部门报告、不主动召回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九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89 | 对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三十二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90 | 对进入市场、超市销售的冷鲜生猪分割肉品,经营过程脱离冷链环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91 | 对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清洗消毒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92 |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93 | 对农产品生产、包装、运输、贮存和销售过程中添加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94 | 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95 | 对个人经营农药的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96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生产饲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97 |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98 |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499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00 | 对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或对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01
| 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02
| 对兽药经营单位或个人对拒绝监督检查或质量抽检,无购销记录或记录不完整,未按国家规定执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不按照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和地点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03
|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04 |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05
|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06 | 对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07 |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08 |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09 |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10 |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11 | 对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12 | 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13 | 对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14 |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15 | 对违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16 | 对违反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17 | 对违规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18 | 对执业兽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19 | 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20 | 对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21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22 | 对不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违规发布动物疫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23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24 | 对违反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25 | 对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26 | 对无船舶证书、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渔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27 | 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28 |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29 |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30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或者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31 |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32 |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第四款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33 | 对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第三款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34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药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第二款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35 | 对依法获得许可证照后不按照法定要求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第二款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36 |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第二款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37 | 对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38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使用后销毁制度或伪造、变造无菌器械采购、使用后销毁记录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39 | 对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40 | 对生产、经营企业将有效证件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41 | 对生产企业销售其他企业无菌器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42 | 对生产企业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43 | 对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44 | 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或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45 |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或者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46 | 对药品经营企业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47 | 对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48 | 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49 | 对生产、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50 | 对擅自生产药包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51 | 对未经批准使用药包材产品目录中的药包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52 | 对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53 | 对非法收购药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四十三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54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四十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55
| 对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储存药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三十九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56 | 对违法购进或者销售医院制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三十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57 | 对违法提供药品经营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三十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58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三十五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59 | 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三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60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或者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之外的产品或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产品宣传会、交易订货会等形式现货销售药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三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61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组织从业培训、建立培训档案或者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出具销售凭证或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三十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62 |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第三款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63 | 对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第三十八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64 | 对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第三十八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65 | 对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七十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66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六十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67 | 对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或者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68 | 对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或者购销记录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69 |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70 | 对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71 | 对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劣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72 |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规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73 | 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和说明书违反规定(按劣药查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74 | 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和说明书违反规定(按假药查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75 | 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擅自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76 | 对医疗机构使用劣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77
| 对医疗机构使用假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78
| 对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79
| 对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院配制的制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80 | 对擅自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范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81
|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GSP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82 | 对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提供便利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83
| 对生产销售劣药(医院制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84 | 对生产销售假药(医院制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85 | 对无证经营药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86 | 对无证生产药品(医院制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87 |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88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89 | 对执业兽医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90 |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91 | 对违反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92 | 对违反《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93 | 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94 |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或者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三十八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95 | 对药品生产者、销售者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不向社会公开信息、不向监督部门报告、不主动召回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九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96 | 对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或者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97 | 对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98 | 对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599 | 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00
| 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01 |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02 |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通过GSP认证经营药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03 | 对生产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04 | 对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医疗器械广告,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七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05 | 对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06 | 对违反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07 | 对有关单位违规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08 | 对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09 |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10 | 对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四十二条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11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 | 农业工作科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12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 市场检验检测中心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13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其他)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计量和标准化科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14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补证)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计量和标准化科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15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新建)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计量和标准化科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16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信息变更)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计量和标准化科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17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复查)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计量和标准化科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18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注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 农业工作科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19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新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 农业工作科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20 |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 农业工作科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21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补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 农业工作科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22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变更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 农业工作科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23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外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外商投资法》第二条、《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 市场主体监管科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24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外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外商投资法》第二条、《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 市场主体监管科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25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外资)(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外商投资法》第二条、《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 市场主体监管科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26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外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外商投资法》第二条、《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 市场主体监管科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27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外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外商投资法》第二条、《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 市场主体监管科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28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外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外商投资法》第二条、《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 市场主体监管科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29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外资)(增、减、补、换发证照)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外商投资法》第二条、《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 市场主体监管科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30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外资)(企业迁移登记(外资))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外商投资法》第二条、《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 市场主体监管科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31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外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外商投资法》第二条、《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 市场主体监管科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32 | 股权出质的设立(变更) | 行政确认 |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 市场主体监管科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33 | 股权出质的设立(设立) | 行政确认 |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 市场主体监管科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34 | 股权出质的设立(注销) | 行政确认 |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 市场主体监管科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35 | 对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监管科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36 | 查封、扣押假冒专利产品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37 | 对查封或扣押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物品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38 | 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39 | 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40 | 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财物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41 | 对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的查封或者扣押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42 | 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43 | 封存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44 | 销毁非法印制的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45 | 封存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而制造、修理 的计量器具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46 | 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47 | 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封存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48 | 对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进口计量器具的封存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49 | 临时扣留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50 | 对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51 |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52 | 对有关计量器具和登记保存与被监督的计量行为有关的其他物品的封存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53 |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54
| 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55 | 查封或者扣押销售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产品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56 | 对涉嫌质量问题棉花、蚕丝、麻类纤维以及专门设备和工具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57 | 对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商品和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有关物品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58 |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59 | 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60 | 扣留、封存与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61 |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等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62 |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63 | 查封扣押不合格农产品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64 | 封存或者扣押农作物转基因生物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65 | 查封、扣押假劣兽药及有关材料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66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67 | 查封扣押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68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69 |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70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工具、设施和场所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71 | 对违反渔业船舶管理规定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72 | 扣押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73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 | 执法大队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74 | 对政府制定价格商品或服务的成本监审、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第四条 | 市场监督管理所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75 | 价格活动(收费)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1994年省政府令第52号)第十四条 | 市场监督管理所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76 | 对市场专利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 0 号)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武汉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武汉市促进知识产权工作若干规定 》(市政 府令第 204 号 )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 条、第三十条 | 市场监督管理所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77 | 对集市贸易的有关活动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第三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湖北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等六条等 | 市场监督管理所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78 | 对旅行社进行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等第三条、第四十一条 | 市场监督管理所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79 | 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进行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 | 市场监督管理所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80 | 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 | 市场监督管理所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81 |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等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等 | 市场监督管理所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82
| 鲜茧收购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2006年12月20日商务部第十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四款 | 市场监督管理所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83 | 对边销茶市场进行经常性检查 | 行政检查 | 《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的实施意见》(国经贸贸易【2001】1210号)第四条第三项 | 市场监督管理所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84 | 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第14号)第五条 | 市场监督管理所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85 | 对棉花收购、销售等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施行)第三十七条 | 市场监督管理所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86 |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40号令)第三十九条 | 市场监督管理所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87 | 对农药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条 | 市场监督管理所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88 | 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农业机械维修及农业机械安全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九条 | 市场监督管理所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89 | 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施行)第四条 | 市场监督管理所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90 | 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三条 | 市场监督管理所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91 | 汽车品牌销售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10号)第七条 | 市场监督管理所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92 | 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条 | 市场监督管理所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93 | 对流通领域商品(非食品)质量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实施)第二条、第三条 | 市场监督管理所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94 | 产品质量监督证后监管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 | 市场监督管理所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95 |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 市场监督管理所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96 |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实施)第三条 | 市场监督管理所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97 | 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等 | 市场监督管理所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98 | 对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等 | 市场监督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所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699 | 对成品油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第三条 | 市场监督管理所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700 | 对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第五十七条 | 市场监督管理所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701 | 对市场主体资格及登记事项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施行)第五条等
| 市场监督管理所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702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三条 | 市场监督管理所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703 | 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 行政裁决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 法规科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704 | 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 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第六条 | 计量和标准化科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705 | 专利纠纷处理 | 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5年修改)第五条;《湖北省专利条例》第五条 | 广告监管和知识产权科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706 | 专利纠纷处理 | 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5年修改)第五条;《湖北省专利条例》第五条 | 广告监管和知识产权科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707 | 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 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监管科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708 | 从事动物收购、贩卖、运输的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备案 | 其他类 | 《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六条 | 市场检验检测中心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709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 其他类 | 《湖北省畜牧条例》第十七条;《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 | 农业工作科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710 | 公司备案(公司备案)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 市场主体监管科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711
| 公司备案(歇业备案(内外资)) | 其他类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 市场主体监管科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712 |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 市场主体监管科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713 | 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歇业备案(内外资))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 市场主体监管科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714 |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 市场主体监管科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715 |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 市场主体监管科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716 |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 市场主体监管科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717 |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 市场主体监管科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718 |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 市场主体监管科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719 |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 市场主体监管科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720 | 合同示范文本、格式条款文本备案 | 其他类 | 《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六条 | 市场规范和合同监管科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721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首次备案) | 其他类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 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监管科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722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 | 其他类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 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监管科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723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补正) | 其他类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 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监管科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724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注销) | 其他类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 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监管科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725 |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请的受理及初审 | 其他类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十一条 | 广告监管和知识产权科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726 | 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请的受理及初审 | 其他类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条 | 广告监管和知识产权科 | 武汉市武昌区 | 无 |
说明:1.执法主体要填写单位规范全称;2.事项名称填写的格式为“对XXX行为的行政处罚(许可、强制等)”;3.执法依据应写明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4.承办机构应填写机关内设处(科、股)室、二级单位或受委托组织等名称;5.执法范围是指行政执法事项所适用的行政区域,所涉及的行业领域;6.不同层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都可行使的,应在相应的“备注”栏写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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