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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6-03-12 17:40
  •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武汉市武昌区瑞锦鲜食品店(个体工商户)(张宏)经营的腊鸭腿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2月3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道宝通寺路36号百瑞景中央生活区商业街(宝通寺路段)13幢/单元1层1号的武汉市武昌区瑞锦鲜食品店(个体工商户)(张宏)进行食品安全抽检。2025年12月15日,本局收到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222507505),反映当事人购进的腊鸭腿(个)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实测值为1.7g/100g(标准指标≤1.5g/100g)不符合GB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现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生鲜零售,依法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201060314502)。2025年12月3日,本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购进的腊鸭腿(个)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当事人购进的腊鸭腿(个)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实测值为1.7g/100g(标准指标≤1.5g/100g)不符合GB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9日收到《检验报告》(№:222507505)后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另查明,上述抽检不合格腊鸭腿(个)系当事人2025年11月22日于武汉市洪山区二十三食品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11MA7F79KG4U)购进的。当事人购进抽检批次腊鸭腿(个)共1件(重量10kg),购进金额为95元,进货成本为95元。当事人进货之后于2025年11月22日至2025年12月5日全部销售完毕,共计销售37个腊鸭腿(个),单价4.5元/个,销售金额为166.5元。综上,当事人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腊鸭腿(个)共1件(重量10kg),货值金额为166.5元,违法所得为166.5元。

又查明,当事人采购上述抽检不合格腊鸭腿(个)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当事人收到抽检不合格通知后,立即于2025年12月19日在店内张贴《召回公告》,向食用者召回涉案产品,截止2026年1月21日召回数为0。

再查明,当事人以散装食品形式销售上述抽检不合格腊鸭腿(个),但未在其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腊鸭腿(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散装食品未标明食品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对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本局查明的事实,鉴于当事人案件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销售涉案腊鸭腿(个)数量较少、抽检项目超标值较低,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对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和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本局查明的事实,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三条的规定进行裁量。

对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6.5元;2.罚款5000元。对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对于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66.5元;3.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处罚〔2026〕63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瑞锦鲜食品店(个体工商户)(张宏)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查找原因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一是学习食品安全法规;二是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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