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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6-03-12 17:37
  •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武汉市武昌区霸碗餐饮店使用的餐勺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2月1日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武汉市武昌区霸碗餐饮店现场抽检了餐勺,样品数量984ML,2025年12月15日本局收到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2202500443,反映当事人店内使用的餐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实测值为0.011mg/100cm²,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基本情况。2025年12月22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武汉市武昌区霸碗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被抽检餐勺为当事人餐具清洗流程中流水冲洗的时间不长,造成洗洁精未漂洗彻底,未完全清洗干净等原因造成。执法人员现场查验了洗涤剂及进货票据,产品合格,对当事人消毒流程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加强员工培训,完善消毒流程。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自行消毒餐具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之规定,属于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处罚〔2026〕57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霸碗餐饮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组织召开了食品安全专题会议,积极整改,制定了整改方案,加强了员工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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