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渔禾庭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2月15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国抽平台)推送的检验报告(№:22202500453),反映当事人使用的瓷碗的检验情况,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5年12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22202500453)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5420106482037091)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餐具保洁柜处于开放状态,消毒柜处于关闭状态。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餐碗系当事人自洗消毒的餐具。当事人陈述,餐碗抽检不合格系因消毒柜没有一直开启,导致消毒时长不够。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2日收到上述餐碗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将消毒柜打开,保证消毒时长,对员工进行培训,规范餐具清洗消毒流程,并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
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三条“行政处罚裁量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昌市监处罚〔2026〕59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陈述,餐碗抽检不合格系因消毒柜没有一直开启,导致消毒时长不够。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2日收到上述餐碗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将消毒柜打开,保证消毒时长,对员工进行培训,规范餐具清洗消毒流程,并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