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武昌区张新华小吃店使用的大汤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2月1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90号1-2号武汉市武昌区张新华小吃店(当事人)使用的大汤碗(自行消毒餐具)进行了监督性抽检。2025年12月16日收到武汉海关技术中心武汉市武昌区张新华小吃店(当事人)大汤碗(自行消毒餐具)的检验报告(№:2220250043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5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5420106482037073)和检验报告(№:22202500435),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抽检批次大汤碗已使用完毕,现场无库存。餐具不合格原因为:2025年12月1日店中当值服务员因病缺岗,人手不够,水开后未及时洗消,加上天气转凉,开水冷却过快,洗消温度不够,致使抽检批次餐具大肠杆菌灭活不彻底造成。
(三)查处情况。针对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依法下达了昌市监处罚〔2026〕43号《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张新华小吃店得知检测结果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认真进行原因排查,根据问题根源组织了法律和规范学习,阐明了危害后果,安排专人加强了餐具的洗消,并购置、使用餐饮具消毒柜,确保餐饮具洗消合格,杜绝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