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武昌区熊氏水饺店(熊丽娟)经营的宽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2月2日本局收到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222506765),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宽粉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5年12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222506765)送达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6日从武汉市武昌区范幼卿面粉加工店购进抽检批次宽粉,以3.2元/kg的价格购进上述案涉宽粉20kg,货款64元。进货后在其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双柏小区1栋1层3号、4号的营业场所内销售,于2025年11月6日该批宽粉全部售出,其中经2025年11月6日武汉海关技术中心抽样2.5kg,单价3.2元/kg,支付8元;剩余17.5kg作为食材原料制作成原汤宽粉,截至2025年11月6日已全部售完,销售价格为6元/碗,销售数量30碗,销售金额180元。总销售金额188元。综上,当事人采购使用案涉批次宽粉20kg,货值金额188元,违法所得188元。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案涉宽粉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成品出厂检验报告》,留存了进货票据,未查验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采购含有不得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宽粉的行为违反了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采购宽粉未查验供货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属于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
根据本局查明的事实,当事人采购含有不得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宽粉的行为,依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给予处罚。参照《湖北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具体为:1、没收违法所得188元;2、罚款500元。
当事人采购宽粉未查验供货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依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8元;2、罚款500元;3.警告。(昌市监处罚〔2026〕36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收到抽检不合格通知后,于2025年12月9日在其店内张贴《召回公告》,向消费者召回售出的涉案宽粉,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未收到消费者退货,召回数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