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武昌区楚禾禧宴餐厅(余红兵)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1月5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8号中勘大厦1号楼4楼-1号的武汉市武昌区楚禾禧宴餐厅(余红兵)进行食品安全抽检。2025年11月27日,本局收到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222506707),反映当事人加工的油炸花生米(自制)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实测值为91μg/kg(标准指标≤20μg/kg)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现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餐饮服务,依法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201060144120)。2025年11月5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加工的油炸花生米(自制)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当事人加工的油炸花生米(自制)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实测值为91μg/kg(标准指标≤20μg/kg)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12月3日收到《检验报告》(№:222506707)后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另查明,上述抽检不合格油炸花生米(自制)系当事人2025年11月3日从位于武昌区首义路街千家街50号育才嘉苑(二期)B栋1层9室的武汉市丰雪锋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49DEHF2M)购进的白皮花生米加工,购进白皮花生米共30斤,单价7元/斤,进货成本共计为210元。当事人进货后使用上述白皮花生米加工成抽检批次油炸花生米(自制)共30斤。经当事人陈述,其于2025年11月3日至2025年11月10日将抽检批次油炸花生米(自制)销售使用完毕,其中2025年11月5日当事人以单价14元/kg销售2.04kg上述油炸花生米(自制)给抽检单位,销售金额为28.56元;其中5kg上述油炸花生米(自制)用作员工餐使用,当事人陈述因员工餐未销售,按照销售给抽检单位的单价14元/kg计算货值金额为70元;剩余7.96kg上述油炸花生米(自制)至2025年11月10日制作38份,每份按28元/份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1064元。综上,被抽检批次油炸花生米(自制)货值金额共计1162.56元,违法所得为1092.56元。
还查明,当事人购进被抽检批次油炸花生米所使用的白皮花生米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报告》,留存了雪峰商行销售单。当事人收到抽检不合格通知后于2025年12月3日在其店内张贴《召回公告》,向食用者召回涉案产品,截至2026年1月22日召回数为0。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炸花生米的行为,违反了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本局查明的事实,鉴于当事人案件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购进食品原料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案发后主动召回不合格油炸花生米,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对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092.56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处罚〔2026〕37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楚禾禧宴餐厅(余红兵)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查找原因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一是学习食品安全法规;二是认真落实自检自查制度;三是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四是规范食品加工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