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武昌区丽宏超市(王松丽)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1月12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弘业俊园1层2号的武汉市武昌区丽宏超市(王松丽)进行食品安全抽检。2025年12月1日,本局收到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222506854),反映当事人经营的腊鸡(只)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实测值为1.9g/100g(标准指标≤1.5g/100g)不符合GB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现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食品销售。2025年11月12日,本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腊鸡(只)(购进日期:2025-11-08)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腊鸡(只)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实测值为1.9g/100g(标准指标≤1.5g/100g)不符合GB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12月3日收到《检验报告》(№:222506854)后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另查明,上述抽检不合格腊鸡(只)系当事人2025年11月8日于武汉市洪山区实康肉制品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11MA4J8G5X0W)购进的。当事人购进抽检批次腊鸡(只)共10只,进价为11元/只,进货成本为110元。当事人进货后至2025年11月14日全部销售完毕,共计销售10个腊鸡(只),单价17.9元/个,销售金额为179元。综上,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腊鸡(只)共10只,货值金额为179元,违法所得为179元。
还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腊鸡(只)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实康食品经营部送货单及证明和《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收到抽检不合格通知后,立即于2025年12月3日在其店内张贴《召回公告》,向食用者召回涉案产品,截至2026年1月28日召回数为0。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精选枣花蜂蜜的行为,违反了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对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给予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对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不罚〔2026〕30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丽宏超市(王松丽)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查找原因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一是学习食品安全法规;二是认真落实索证索票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