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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6-02-10 11:25
  •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武汉市武昌区林悦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腊排骨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1月14日,本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到武昌区白沙洲街道倒口湖长江路36号长江紫都1栋1层5室-1进行监督抽检,在武汉市武昌区林悦超市(个体工商户)抽样腊排骨1.4019kg(抽样单编号:XBJ25420106482036637)。2025年12月1日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推送的腊排骨检验报告(No:222506939):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5年12月5日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产品。经查,上述抽检批次腊排骨系当事人于2025年10月31日从武汉市武昌区联君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购进,购进2.5kg(含抽检样品1.4019kg),截止到2025年11月14日全部售完。另查明,当事人采购上述腊排骨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资质,留存了进货凭证,但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购进抽检批次腊排骨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当事人销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超限量的腊排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2.95元;2.罚款5000元。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7.89元;3.罚款5000元。本局于2026年2月6日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市监处罚〔2026〕33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5年12月6日张贴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腊排骨。当事人将会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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